北方網消息:今年7月1日起,零售藥店銷售抗菌藥必須憑醫生處方,可零售藥店苦於醫療機構不讓處方外流。同時大夫在處方上龍飛鳳舞的筆體讓患者如同看“天書”,根本無法識別。這種情況今後可以避免了,記者昨日從衛生部門獲悉,國家衛生部昨日發佈了《處方管理辦法(試行)》,並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中規定,醫生處方必須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而且除醫療用毒性、精神、麻醉及戒毒藥品外不得限制患者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該辦法同時表示,各醫療機構原印製的處方與該辦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處方格式統一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由前記、正文、後記三部分組成。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還有科別或病室和牀位號、臨牀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正文應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後記包括:醫師簽名和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覈、調配、覈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機打處方必須給患者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後有效。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覈對打印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處方收存備查。
不能自編藥品縮寫或代號
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處方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中藥飲片處方中藥物調劑、煎煮如布包、先煎、後下等特殊要求要加括號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對藥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藥品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處方中的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 g)、微克(μg)、納克(ng)爲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 l)爲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爲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爲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爲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註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爲單位。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醫師暫停執業沒有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後,其處方權即被取消。
取藥前要審覈處方
患者持處方取藥時,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同時還要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覈,包括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經處方審覈後認爲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並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對於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調劑處方發出的藥品應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相應的指導。
處方顏色、保管期限也有規定
該辦法還規定,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爲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而且,調劑、出售處方藥品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要妥善保存處方,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主管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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