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因爲所購買的一臺進口電動研磨機沒有進口安全標誌“CCIB”、說明書使用繁體字等原因,一消費者認爲商家存在欺詐,從而提起“雙倍返還”訴訟。但消費者的這一請求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爲,早在2002年5月“3C”認證已取代“CCIB”,而從研磨機的品牌、品質上看也並不存在假冒僞劣現象。
消費者張某訴稱,他於2003年11月20日在被告本市一家百貨有限公司花1200元購買了一臺電動研磨機,但從有關部門瞭解到,電動食品加工商品必須經過質量許可合格,並要加貼安全標誌“CCIB”,方可進口銷售,而他購買的研磨機沒有“CCIB”標誌,並且通過聯繫廠家得知,此種研磨機並沒有向我國大陸地區銷售,同時研磨機的說明書爲繁體字。由此,張某判斷所購研磨機是由非法渠道進入市場的,屬於應檢驗而未檢驗的商品,商家的銷售行爲已經構成了欺詐,遂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2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200元。
對此,被告在庭上辯稱,自己所銷售的商品既不是走私商品,也不是假冒僞劣商品,研磨機上沒有加貼“CCIB”標誌,是因爲我國現階段沒有要求進口的研磨機要貼此標誌,況且沒有加貼標誌也不能說明商家所賣的研磨機不是從海關進口的。同時,被告提出,原告購買研磨機是2003年11月,而“CCIB”標誌早在2002年5月1日就廢止了,被“3C”認證取代,根據相關規定,研磨機是不需要“3C”認證的。所以,被告認爲自己並不存在欺詐行爲。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被告所銷售的電動研磨機是從上海一家咖啡有限公司購買的,該公司委託上海對外貿易公司浦東公司代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海關是寶山海關。
法院經過庭審認爲,原被告之間形成了買賣關係,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研磨機,從品牌品質上看與原告所購買的商品相符,並不存在假冒僞劣現象,況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商品是從非正常渠道進口的。同時,依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原告所購研磨機不在“3C”認證範圍。所以,被告對原告不存在欺詐,原告主張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由此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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