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學者們稱爲“中國學術界第一部學術憲章”的高校哲學社科研究學術規範的出臺,是否能在第一時間有效抑制學術腐敗?記者昨天採訪發現,學者們在肯定之餘也表示了憂慮。他們認爲,規範高校教師、教授的學術行爲,並非一紙規範就能完全做到的,需要淨化的是整體學術環境。
溫儒敏(北京大學中文系主任):追求學術光環是腐敗首因
“制定學術規範確實很重要,但我認爲現在導致學術腐敗的最重要原因除職稱問題外,就是越來越多的各種評比和評獎。過分追求學術光環,已經成爲學術腐敗的最重要誘因。”北大中文系系主任溫儒敏感慨地說,“現在,高校和社會中的各種評比、評獎,已經越來越分散教師、教授的精力,而獲得這些獎項偏偏又可能和評價教師能力相關,因此一些教師爲了獲獎,多發表成果,難免在自己沒有精力研究的情況下抄襲別人的著述。我建議,不要搞那麼多的形象工程,讓教師們踏踏實實地做學問,這樣教師的壓力也能減小,學術腐敗的環境也能得到有效抑制,否則光是規範未必能達到應有的作用和效果。”
楊沐(新南威爾士大學訪問學者):人際關係導致剽竊之作發表
新南威爾士大學訪問學者楊沐表示,除對學術行爲作出規範外,規範學術刊物市場也很重要。“近年來國內學術刊物越辦越多,但不少刊物卻面臨高質量的稿源缺乏的問題,甚至因此降低刊用水準。刊物和出版社的學術水準良莠不齊,編撰體例和規範要求也不統一。這不是一個單純的學術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在對著述出版與否的考慮中,常常摻雜了一些不應有的非學術因素,例如對於人際關係的考慮,致使一些不符合學術規範甚至抄襲剽竊之作也能得以發表。一位編輯曾對我提到一個現象:因不符合學術規範而被某家刊物拒絕的文章,卻常常能原封不動地被另一家刊物發表。這使得堅持學術規範的刊物相當無奈。我覺得,各學術刊物和出版社除了努力自律、提高自身水準以外,還應該加強聯繫,制定更加完善統一的規範並共同遵循。這等於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一套‘聯防體系’,有利於杜絕學術界僞劣假冒產品出籠的機會。”
葛劍雄(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有些教師根本不懂學術規範
“現在,有多少大學生的論文是從網上或圖書館拷貝下來的,我想可以說是數不勝數,我想大部分學生都不敢理直氣壯地說,論文是自己研究寫成的。甚至碩士生和博士生的論文,也存在着大量的抄襲現象。這怪誰呢?我們的教師恐怕難以逃脫責任。”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葛劍雄說,“從近年來暴露出的問題可以看出,儘管在學術界和高校的確存在着剽竊、抄襲、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學術規範的現象,有的還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但涉及違反或不遵守學術規範的少數人還是不懂學術規範,或者是對不正之風缺乏抵制能力。特別是一些比較年輕的教師和研究生,往往違反了學術規範還不知道錯在哪裏,有的連基本要求都不知道。就我所瞭解,有些博士生的論文或專著根本不寫學術史,也不提前人已經取得哪些成果。”
“這些年大學和研究所的規模擴展得很快,博士生、碩士生導師和高校教師也迅速增加,但有的導師以前沒有完整培養過一屆研究生,缺乏進行學術規範訓練的實際經驗,或者自己還弄不明白該如何遵守學術規範就已經在指導學生了。”葛劍雄激動地說,“我們現在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研究,如果只是採用抄襲手段,就是一種變相腐敗,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因此我們不止要規範學術行爲,還要讓其成爲每個學生和教師都能學到的課程。”
李強(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大部分高校尚無處罰條例
由於此次出臺的《規範》僅是對學術研究的行爲作出具體規範,而並不涉及懲處措施,具體懲處辦法交由高校自定,因此《規範》的出臺能否真正達到警示教師、教授的效果,高校會不會爲保護教師而減輕懲處力度也是學者的憂慮之一。
“現在,教育部規定各高校自己制定治理學術不端行爲的辦法,這主要是由於教育部目前沒有從事此項管理的專屬部門,而各高校自己又是一個行政實體,有權利對違規教師、教授進行懲處。但高校會不會放鬆對自己教師的管理又成爲了一個問題。”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李強說,“比如說,按規定,發現一個教師可能的剽竊行爲後,需請本校或外校教授進行評定,教師也可申請答辯機會。但高校會不會爲減輕教師責任而請與該教師熟悉的人進行評定?教師會不會爲此找人說情產生另一種腐敗?不僅如此,現在只有北大、清華等個別高校制定了懲處條例,大部分高校尚未有相關條文生成。”
科學界反腐也亟待出規範
教育部有關人員表示:將進一步制定其他領域學術規範
教育部出臺高校哲學社科類研究學術規範,在科學界也引起強烈反響。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一位工作人員透露,目前在科學界也存在着大量學術不端甚至學術腐敗問題。該委員會一項統計顯示,申請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剽竊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濫用科學基金等事例的絕對量在增加,更有甚者,曾僞造論文檢索證明,將實際收錄論文數由1篇誇大爲7篇。“中科院院士、古生物學家張彌曼曾說,當前科技界‘丟出一把米,馬上就要雞下蛋’的做法非常普遍,導致一些人寫的文章比讀的文章還多,成果不多但浮誇現象嚴重,對青年科技人員的影響非常大。”
據分析,科學界學術腐敗的問題屢屢發生,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部分科技工作者在不良社會環境下自身科學精神失落、道德修養缺失;二是科研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缺乏合理的科學評估體系和辦法,缺乏監督和制約機制。
在對高校的哲學社科研究領域作出學術規範後,會不會將學術規範的範圍擴展到其他領域?教育部有關人員表示,建立學術規範是一個系統工程,目前教育部只走出了第一步,將來這一規範肯定會擴大到其他領域,但目前尚無具體方案。教育部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是制定哲學社科類《規範》的實施細則,接下來還將制定懲處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行爲的辦法,真正實現純化學術環境、維護學術尊嚴。
國外高校教員剽竊會被免職
楊沐表示,學術剽竊更爲複雜的情況是似是而非的抄襲剽竊。“按理,不論是直接徵引還是間接徵引,都必須在文中相關之處具體註明是譯自或出自哪一原著的哪幾頁,而且必須在文末或書末給出原著的詳細出版信息。不這麼做,就說明該作者即使不是有意抄襲剽竊,也是屬於缺乏學術論文寫作規範的基本常識。但是現在國內有大量的著述在這一方面是極其含混的。不論自己的著述中有多少翻譯或引用的成分,也只在文末或書末含糊籠統地附上一個‘參考書目’了事,就連許多資深學者的著述也是如此。”
“在西方的許多大學,本科生人手一冊的學習手冊中,論文寫作規範是必不可少的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學生倘在某一科目的論文寫作中被發現有抄襲剽竊行爲,直接的處分就是該科的學分爲零。至於教職員,如果被發現在著述中有此行爲,則可能丟掉職位。然而至今爲止在中國,不但有許多學生沒有得到有關的知識與教導,就連許多老師和學者也都欠缺這樣的常識。”
“黑色”事件
卜憲羣被指抄襲事件
今年6月中旬以來,網上有帖子“指責”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卜憲羣撰寫的《秦漢官僚制度》一書存在抄襲問題。此時卜憲羣正處於被任命爲歷史所長助理的公示期。社科院歷史研究所組織專家對“抄襲”問題進行了鑑定,否定了“抄襲”,認爲存在“學術不規範問題”。但由於鑑定前未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鑑定後未公示調查結果,所內部分研究人員對鑑定過程心存疑慮。
黃宗英抄襲事件
北大英語系副教授黃宗英,日前因學術剽竊行爲,被北大外語學院解聘。對黃展開調查起因於今年1月2日,一網民在學術批評網上發表《一部不折不扣的抄襲之作——評北京大學英文系副教授黃宗英先生著〈艾略特——不滅的詩魂〉》。認爲黃的《艾》書乃基本直接剽竊自英國作家彼得·阿克羅伊德所著《艾略特傳》。此後,北大外語學院成立學術小組進行調查,結果爲:根據《美國語文學會研究論文寫作指南》對剽竊行爲的定義,黃宗英的《艾》書剽竊部分佔到全書的74%。
憲章出籠 歷時三年 99位委員全票通過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簡稱《規範》)在經歷了爲期三年的反覆研究推敲後,近日由剛剛成立的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99位委員全體投票通過。
“近年來,不斷出現的高校學風問題令人憂慮,關於學界剽竊、抄襲、造假等學術腐敗的新聞屢見報端,學術界的聲譽受到極大影響。教育部這次出臺的,是我國第一部關於高校哲學社科研究的學術規範。我們希望能通過這一規範抵制各種學術界的不正之風,維護高校共同體的國內國際形象。”昨天,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靳諾在正式對外發部該規範時這樣說。
“這項工作是從2002年春天開始啓動的,當時各類大小學術腐敗事件已開始在學術界蔓延。之所以首先從哲學社科類着手,主要由於與自然科學相比,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範的建立難度更大,其發生學術腐敗和學術不端的行爲也更難界定。”
曾參與該《規範》制定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在學術界以打假著稱的學者楊玉聖介紹,在教育部的“‘十五’工作計劃”中,對制定學術規範就有過要求,教育部也專門對此立項進行課題研究,多次召開專題研討會,並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等高校中廣泛徵求學者的意見和建議,數易其稿,歷時三年纔將規範完成。最後舉手表決通過該《規範》的99位委員中,不少人既是學有建樹的學者,也是校方的領導。
憲章解讀 “學術不端” 有了明確定義
記者看到,《規範》對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基本規範、學術引文規範、學術成果規範、學術評價規範和學術批評規範都作了規定。
其中不少具體規定都專門針對目前學術界存在的突出問題。如在學術界中常見,引用他人文章不加註釋,引發不少學術醜聞的引文問題,《規範》中就明確規定:“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爲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註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
對一直流傳的“學術不端”說法,《規範》作出了明確定義:今後僞注,僞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行爲都將被劃爲學術不端行爲。近段時間學術成果的署名混亂問題也在《規範》中受到約束:“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學術評價慎用“重大突破”
《規範》中還建議,基礎研究成果和應用成果研究應區別對待:“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爲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爲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對一些評審意見中頻繁出現的“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規範》也建議慎用。
學術批評權力 獲得肯定
此外,國內還不太流行的學術批評也被引進《規範》之中——“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爲中心,以文本爲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力,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力,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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