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省交警部門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近日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後實施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作了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不再直接規定賠償的數額和種類,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東省目前已出臺相關標準,內容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中把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由“人均消費性支出”調整爲“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新出臺的賠償標準,深圳、珠海和汕頭的後者數額分別爲23905.92元、16757.40元和10001.64元,而包括廣州在內的一般地區則爲12380.40元,這幾個數額都比“人均消費性支出”增加了數千元不等。因此在事故造成死亡需要全額賠償時,肇事者需支付的賠償基數比以前增加了幾千元,如果乘以需賠償年限,這個數額將比以往增加一倍以上。
賠償年限也由過去的10年延長到20年,使實際賠償額增加了一倍多。以廣州爲例,2004年“人均消費性支出”爲9636.24元,按以前的賠償標準,撞死人的肇事者需賠償“基數9636.24元乘以賠償年限10年”等於96362.4元。黃鬆有院長表示,這種偏低的死亡賠償標準會誘發一系列的非道德行爲,肇事者有可能對受害人不予以積極搶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新標準出臺後,廣州市200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0元成爲了賠償基數。肇事者需賠償“基數12380.40元乘以賠償年限20年”,也就是247608元,足足比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
據介紹,廣東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是根據省統計局公佈的2003年度統計數據及有關規定製定的。實施時間從今年的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時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雖在此前發生但尚未完成調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來計算人身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