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雲南電視臺的民意測驗中,九成觀衆認爲來電顯示不侵害隱私 |
全國首例起訴電信來電顯示案有了一審結果,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當場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8月14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專欄播發《來電顯示是否侵犯隱私權?——全國首例狀告來電顯示侵權案引發深思》一稿,報道了昆明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衛寧將昆明電信公司告上法院,認爲電信服務的一項基本功能――來電顯示侵犯了他的隱私權,要求判定被告負有侵權責任,自己享有電話號碼使用權和支配權,電信公司未經同意不能將電話號碼顯示給他人。稿件發出後,引起全國衆多媒體關注並引發了廣泛討論。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盤龍區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原告享有該號碼的使用權、支配權;根據《雲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其中,個人信息即包括聯繫方式。因此,王衛寧對該電話號碼享有隱私權。
但法庭認爲,我國法律界一般將隱私權歸屬名譽權,並對侵害名譽權有明確規定,即必須有一定的方式、必須造成一定影響才構成侵權。本案中,原告始終無法提供“來電顯示侵權”後果的具體證據;同時,“來電顯示”是爲了更好地實現溝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對社會發展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按照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原則,原告王衛寧狀告電信公司侵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據此當庭作出宣判:駁回王衛寧的訴訟請求。
王衛寧對此結果顯得相當平靜。他認爲法院當場確定了兩個明顯事實——確定原告擁有電話號碼的使用權及支配權,確定原告對該電話號碼享有隱私權。既然自己享有這兩項權利,用戶就有權要求被告停止損害。他表示將繼續上訴。
雲南大學法學院民法專家宋笛認爲,儘管他對法院確認隱私權持否定態度,但該案體現的社會意義遠遠超越了案件本身。法院確認的使用權、支配權既提醒了電信用戶如何看待自己的電話號碼,更爲消費者如何行使和捍衛自己的權利提供了某種司法依據;而王衛寧的較真雖然對推動公共服務的法律建設具有積極意義,但其敗訴正好告誡公民應正確使用訴訟權利,避免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