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力監管的方式和多頭管理的體制是虛假醫療廣告氾濫的成因
談到虛假醫療廣告的泛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爲,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力監管的方式和多頭管理的體制,是根本原因。北京廣播學院黃升民教授也認爲,我國目前的藥品廣告發布和監管體系設置,爲違法藥品廣告的出現埋下了隱患。黃教授指出,虛假醫療廣告的產生是一條鏈,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械廠家(或者是醫療機構)、廣告公司、媒體。在利益驅動下,他們會聯起手來,以“會診”、“義診”、“講座”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目前還出現了情景短劇等形式。“這些層出不窮的廣告形式鑽了法律法規的空子,所以監管起來比較困難。”
我國應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浩明告訴記者,歐盟及其成員國有關藥物廣告的法律規定,其目的都在於對消費者進行保護,所以有命令禁止的藥物廣告規定;還成立專門的對於誤導性特別是欺詐性廣告進行長期監督的藥物管理委員會,收集、檢查藥物廣告及其有關立法的執行情況、號召並接受消費者對於不法廣告的檢舉揭發……最爲重要的是,作爲消費者保護協會,還有權代表消費者對於誤導或欺詐廣告商進行起訴或應訴。
許教授建議,我國應該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消費者也要善於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解決問題必須從改革監管體制入手,建立一套更爲系統和完善的監管模式
喬教授建議說,治理虛假醫療廣告首先要進行行政體制改革,將廣告的設計、製作、代理和發佈各環節的管理權交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家,由他們嚴格依照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對醫療廣告進行全程跟蹤和系統管理。其次,行政機關不僅要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實施有效的管理,還要對廣告公司具體的廣告行爲作出規範,對參與制作虛假廣告的明星們進行處罰。今後,國家的立法部門應當修改廣告法,追究參與制作虛假廣告明星的法律責任。第三,完善刑法,加大懲處虛假醫療廣告製作者和發佈者的力度。我國刑法第222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的刑事責任。但這一條款對參與制作虛假廣告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將刑事責任主體擴大到參與制作虛假廣告的個人和單位,同時加大處罰力度。
黃升民教授補充說,除了政府加強監管外,醫療行業、廣告公司和新聞媒體一定要建立起嚴格的行業管理制度,尤其是醫療行業,必須剷除遊醫、假藥、小診所生存的土壤,這樣才能讓虛假醫療廣告徹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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