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成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成都市政府原副祕書長、曾任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李大地,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鄧作先,成都市土地事務中心原主任穆欣三人受賄案在成都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三人均因受賄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1999年9月,李大地、鄧作先、穆欣在明知夏堅銳等人出資的成都市華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無房地產開發資質,不能進行商品房開發的情況下,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務之便,讓成都市國土局下屬的統徵辦先與華夏公司簽訂了購買草堂村20餘畝統徵地的協議,並授意夏堅銳成立一家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以便籤訂正式協議。2000年5月,三人在明知夏堅銳新成立的成都市創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情況下,由統徵辦與創業公司簽訂了劃撥位於草堂村44畝地的正式協議。其後三人又違規操作,在明知創業公司尚未向國土局交納土地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將這塊土地的使用主體更名爲成都市金瑞發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李大地、鄧作先、穆欣三人在爲夏堅銳的公司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多次接受夏的賄賂。其中,李大地共收受夏的賄賂款31.5萬元人民幣和2萬美元;鄧作先收受了43萬元人民幣;穆欣收受7.6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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