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切實加強公安機關警車的規範化管理,公安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啓用“2004式”警車外觀制式工作的同時,嚴格審批程序,加強警車管理。
通知強調,警車應當由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着制式警服(可不戴警帽),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工作證。機動車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加強對警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使用全國統一的警車外觀制式,擅自安裝警燈、警報器,僞造、塗改、冒領警車牌證以及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並收繳警燈、警報器和警車牌證。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非警務活動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濫用道路優先通行權,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着裝、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及人民警察工作證的,要通報批評。對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批、核發警車牌證或批准安裝警燈、警報器和塗裝全國統一的警車外觀制式的,督察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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