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即以受賄罪判處原廣州市城市規劃局黃埔分局局長鬍輝倫有期徒刑9年。
法院認定,1998年11月10日,廣州市黃埔外經貿集團匯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公司)與廣州市恆基建業有限公司簽訂“合作開發豐樂南小區合同書”,後成立廣州市悅濤雅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濤公司)開發此項目,並從1998年12月17日開始向廣州市城市規劃局黃埔區分局呈報該項目的規劃事宜。1999年年中的一天,胡輝倫在位於廣州市黃埔區的來來俱樂部,收受悅濤公司董事長朱德霖賄送的9萬元。2000年年中的一天,胡輝倫在位於廣州市黃埔區豐樂南路的悅濤公司朱德霖辦公室內,收受了朱賄送的10萬元。
1999年上半年,朱德霖等人爲達到違章改變悅濤雅苑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報建,委託覃國洪出面請託已任廣州市城市規劃局黃埔區分局副局長的被告人胡輝倫給予關照,經被胡輝倫活動後,其目的得以實現。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胡輝倫在位於豐樂路的“四海酒家”的一房間內,收受了朱德霖委託覃國洪賄送的50萬元。
除此以外,法院還查明,胡輝倫收受了吳智剛送上的賄賂6.5萬元。
二審法院認爲胡輝倫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超過75萬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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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霖賄送492萬拉下多名官員
除胡輝倫外,還有多名政府官員因收受朱德霖的賄賂被拉下馬。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至2001年11月間,朱德霖夥同該房產公司另外兩名股東呂某、馬某(均另案處理),決定給予黃埔區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長王利衆等人好處費,王等人則將該公司應繳納的1031.78萬元人防易地建設費少計爲303.57萬元。
1999年初至2001年10月,朱德霖夥同呂某、馬某爲感謝黃埔區原副區長童建俊(童建俊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在該公司地產項目開發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爲其所提供的各種“方便”,由朱某經手分多次賄送給童建俊75萬元。2年間,朱德霖夥同馬某和呂某共向多名高官行賄492萬餘元。
廣州中院二審以單位行賄罪判朱德霖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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