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社會防控體系”引爭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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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斜土路街社區監控室 |
日前,上海市政府宣佈要在2010年之前,在全市安裝20萬個監控攝像頭,全面建立起“社會防控體系”。上海市徐彙區斜土路街作爲我國第一個通過監控設備“警轉民”而把攝像監視設備安裝在社區的街道,引起了全國媒體的關注。反對聲、質疑聲不絕於耳,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出現在公共場所的監控設備是否侵害了市民的隱私權。昨日,我國著名名譽權問題專家,隱私權保護專家張新寶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隱私權何時上升爲法律問題?
具有法律意義的隱私權自美國法學家、大法官布南戴斯提出來以來已有110年曆史。
《城市快報》:近年來,隱私維權的案例在不斷增長,這種趨勢在國內出現的時間並不長。那麼,國外的情況如何呢?
張新寶:具有法律意義的隱私權自美國法學家、大法官布南戴斯提出來以來已有110年曆史。在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中,首次提到有關隱私權,使得隱私成爲法律問題。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法院開始出現有關隱私權的判例,後來出現了專門的《聯邦隱私法》,各州也出現了類似法規。二戰後歐洲各國都對隱私權的保護作出了法律規定:法國增加的《民法典》第9條;德國五十年代最高法院通過有關“公民的一般人格權,保護隱私和名譽”司法解釋。
《城市快報》:隱私保護是在什麼背景下出現的呢?
張新寶:隱私權的出現,一、與當時社會關係有關。社會的進步,生產力的不斷髮展,使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各種精神衝突、名譽隱私衝突不斷增加。二、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傳媒的空前發展。爲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開始出現了各類熱衷於刊登名人私生活的報道。近幾年大衆媒體的長足發展,尤其是互聯網時代的發展,使得隱私權成爲社會矚目的現象。
我國隱私權保護存在空白?
由於《民法典》尚未出臺,在對公民私生活安定方面的隱私保護確實存在一定的缺失。
《城市快報》:據說,我國目前法律對於隱私權保護還存在着空白?
張新寶:《民法通則》頒佈時並未對隱私權有專門規定,這和當時國內還缺乏理論研究有關。由於《民法典》尚未出臺,在對公民私生活安定方面的隱私保護確實存在一定的缺失。
《城市快報》:是否可以說造成目前隱私方面爭議多多,關鍵是因爲相關法律的不健全?
張新寶:也並不能這麼絕對地說,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對隱私權作了相關解釋:揭露或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爲屬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爲。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的很多原則也都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如離婚案件原則上不公開審理、銀行替儲戶保密……
如何解決公權和私權的矛盾?
對於我國來說,要學習發達國家對於隱私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還要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相關制度。
《城市快報》:那我國目前相關隱私權的立法是怎樣一種狀況呢?
張新寶:對於公民隱私的保護,是目前我國立法、司法機關一直在努力完善的一個問題,我國最高法院在近幾年的多次司法解釋當中都對公民隱私權保護作出瞭解釋說明,這本身可以看做是一種釋法。尤其在最近提請通過的《民法典》的草案當中,對這方面的內容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說明。目前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是,對於公民隱私權保護的利益邊界在哪裏,也就是隱私權要保護到何種程度?這在一些法制建設較完備的發達國家中,對於這一邊界的規定也是各不相同,並不統一的。對於我國來說,要學習發達國家對於隱私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還要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相關制度,訂立有我國自己特色的隱私保護法。
《城市快報》:類似上海市這種在全市範圍內大規模安裝監控系統保障公衆利益,但又引來公衆微詞的事件,是否說明,公權與私權是存在矛盾的?如何才能平衡這一矛盾呢?
張新寶:法治國家的國家權力必須由法律授予、受法律規制,而法治之下的國家權力作爲一種公權,其終極關懷應當是爲了公民的自由。但是,公權與私權在一些領域是有衝突的,有時候私權要得到保證,公權就不能前進,反之亦同,但二者之間到底應該平衡在一個什麼樣的位置,這是一個核心問題,還需要在我國高層次的法律上進行明確的界定,不但要立法上的支持,還要經過長時間的判例來對此進行延續說明。
公共場合真的不存在隱私?
如果施政機關要全天候24小時監控的話,應該在公共場所進行相關的提示,要被監控的民衆知道自己是被監控的。
《城市快報》:現在,爲了達到“管理”的目的,很多公司、商場、超市、甚至學校,越來越廣泛地安裝了“竊聽監視”系統。在監視與被監視雙方中一直存在着爭議,您認爲該如何看待這樣的問題?
張新寶:類似民用事業安裝監聽監視系統,這體現了社會生活中的幾種權利的衝突。以公司爲例,公司要求員工正常工作,具有正當性。而安裝監聽監視系統在某種程度上可能的確有利於公司的管理。但另外一方面,從法律上講,無論員工或學生,都具有隱私不被曝光的權利。對此類事件,我的主要觀點如下:第一:不管是公司還是學校或商場,監聽監視要讓當事人知道。第二,私人的極其隱祕的事情不受監聽監視。在如宿舍、廁所、浴室等地方,不能進行監視,否則就是嚴重的侵權行爲。
《城市快報》:我們聽到這樣一種言論,“公共場合不存在隱私,因此監控也並不違法”,您覺得這應該可以算做一種法律上的免責嗎?
張新寶:雖然在公共場合公民的隱私很少,但並不排除還是有不想讓其他人知道的事情,因此,如果施政機關要全天候24小時監控的話,應該在公共場所進行相關的提示,要被監控的民衆知道自己是被監控的。
非警務監視監聽是否合法?
對於專業間諜器材的生產和銷售,國家法律是有明令規定的。對於一些有爭議的產品,還是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城市快報》:那麼,非警務、安全、軍隊機構使用一些特種設備是否合法呢?類似街道、公司、學校等單位有沒有資格使用這些設備呢?
張新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由於社會的發展很快,很多高科技的設備都被應用到民用事業,據我所知,各地公安部門對監聽監控設備是有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但都是一些低層次的法規,因此一些非警務單位在使用這些設備時,嚴格地說並沒有什麼問題。
《城市快報》:也就是說,民用監視監聽設備是合法的?不用負法律責任?
張新寶:首先,我們應看這些產品是否爲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對於兵器、專業間諜器材的生產和銷售,國家法律是有明令規定的,只能在特殊的主體間進行流通,是不允許進入民用的,對於一些有爭議的產品,我認爲現在還不能一竿子全打死,統統加以限制,還是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一些高科技產品,它可能既是軍用可能也是民用的,而且最大的價值在於民用。從實現其經濟價值來看,不應該加以限制。但如果真有人利用這些東西做了不好的事情,自有相關的法律會對當事人以相應的制裁,對公民權益進行保護。
《城市快報》:如果拋開隱私保護不談,“偷窺”這一現象的根源又在哪裏呢?
張新寶:“偷窺他人隱私”,這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有着根深蒂固的社會根源和久遠的人類心態。一般說來,主要原因不外幾類:一類是由於知道自己與別人不相同,在個體的差異下想“偷窺”,另一類是由人性別上的差異帶來的,因爲對異性有好奇心,所以要“偷窺”。這個原因雖然不太好但屬人類的正常反應,而且也是最爲廣泛的一種。第三類,由於受到利益的驅動而刺探別人隱私的,這一種更具有社會性質。像拍明星的狗仔隊就是屬於這種。第四類,當事人法律與權利意識的缺失,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爲是不好的,是侵權的。
一個沒有個人隱私的未來?
“偷窺隱私”的事件其實不是現在多了,而是人們權利意識提高了,現在比過去更加註意了。
《城市快報》:目前偷拍偷錄而得的證據被承認是否也可以算作是一種偷窺的根源呢?
張新寶:過去,由於沒有司法解釋,“偷拍偷錄”不能作爲證據使用。後來,司法解釋認爲“偷拍偷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爲輔助證據使用,這主要是從節約司法成本的角度考慮的。在對“偷拍偷錄”證據的使用中,我們應該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爲準,但另一方面,“偷拍偷錄”畢竟只是輔助的證據,一般還不是主要證據。像一般伴於財產關係的爭議用得較多,但在涉及到人身性質的案件中,應該要特別謹慎地對待。
《城市快報》:越來越多的人擔心,隨着歷史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媒體的活躍,我們將不得不進入一個沒有隱私的時代,這是否標誌着我們將無法擺脫被偷窺的命運呢?
張新寶:從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來看,這種矛盾現在不是在消亡着,而是更加地尖銳起來。只要有隱私就會有隱私權的侵犯,就會有“偷窺”心理的存在。“偷窺隱私”與“隱私保護”,這是人類社會所必經的過程。“偷窺隱私”的事件其實不是現在多了,而是人們權利意識提高了,現在比過去更加註意了。隨着社會的變革和多元化,我們的道德標準也出現了多元化,雖然有佔主要地位的主流道德標準,但對道德評價越來越不一樣了,一些受道德約束的事也許在一定範圍內卻不受法律約束,這也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是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不可避免的現象。並不是件壞事。今天提保護隱私,就是不僅要關注物質生活,公民也更應該加強精神文明的建設和精神利益的保護,強調主流道德,同時更進一步加強法律強調。
張新寶,我國著名名譽權問題專家,隱私權保護專家,法學博士,日本東京大學和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訪問學者,美國錫拉秋茲大學進修學者,《法學研究》編審,曾任職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現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著有《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中國侵權行爲法》等法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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