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名19歲的青年在沒有吊車操作資質的情況下,操作過程中導致吊車上方的高壓輸電線路放電,致使在現場施工的11人蒙難———4人死亡、4人輕傷、3人輕微傷。近日,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稱:被告人王某自2002年10月來到本市其親戚於某處打工,學習起重吊裝作業。2003年9月6日,某公司僱於某的汽車起重機(吊車)進行交通指示路牌安裝施工,於某便指派了被告人王某前往施工作業。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吊車操作資質,仍在當日17時許駕駛吊車前往施工現場。次日凌晨2時許,當安裝一指示路牌時,被告人王某雖見到施工地點上方有高壓線,卻依舊操作吊車進行吊裝作業,導致高壓輸電線路放電,致使現場施工人員陳某等4人被電擊致死;王某某等7人被電擊傷。後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王某在爲某公司進行交通指示路牌安裝施工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4人死亡、4人輕傷、3人輕微傷的重大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王雪莉律師爲其做了無罪辯護。她認爲,本案直接原因並非王某所致,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退一步講,就算被告人的行爲屬於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爲也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要件,因爲該罪的客觀要件必須違反規章制度,還必須不服從管理,恰恰相反,被告人正是聽從工頭的指揮操作的,被告人雖然違章操作,但卻沒有不服從管理。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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