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特殊約定,在商品房交樓90日內,開發商就要爲業主完成房產證辦理,否則負違約責任。這是記者日前從建設部公佈的《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令中獲悉的。
修正令規定,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修正令還明確指出,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根據廣州市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即房產證)是由開發商辦理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開發商要在商品房交樓90日前完成房產證的辦理。
但有業內人士表示,交樓後90日內辦理房產證的做法,在廣州實施難度較大。因爲開發商的辦證程序包括測繪、大確權和小確權三部分,一般都在交樓後纔開始辦理這三部分手續,整個辦證時間達90個工作日,即4個半月時間,遠超過90日。而修正令提到的交樓後承購人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是指辦證的第三部分小確權,這意味着前兩個部分都要在交樓前完成,難度相對大。
另外,修正令也增加了一些違反預售辦理手續的罰則,規定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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