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品祿、楊鬱菡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兩被告人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據悉,此類案件的審判在浙江尚屬首例,在全國也甚爲罕見。
2004年3月22日上午8時許,以舊村改造等問題爲由,吳品祿、楊鬱菡在未向公安機關申請並獲許可的情況下,帶領本村村民一百餘人舉着橫幅,一路敲鑼、喊口號,到街道辦事處集會。吳品祿、楊鬱菡等人,對公安民警停止集會的勸阻不予理睬,對未經審批集會必須解散的命令拒不服從,在街道辦事處大院內敲鑼、喊口號持續時間長達三個小時,造成該辦事處當日上午無法正常辦公。
當日下午1時,吳品祿、楊鬱菡組織村民二百餘人在村口集中,一路舉着橫幅、敲着銅鑼,沿街遊行,到金華市人民政府機關南大門前示威。吳品祿、楊鬱菡帶頭組織靜坐、喊口號,將南大門堵塞。有關人員規勸吳品祿、楊鬱菡離開南大門,另派代表反映問題,不要攔在南大門影響辦公秩序。楊鬱菡說:“我們不是來上訪的,我們是來遊行示威的”,並繼續在南大門靜坐、喊口號,持續時間長達三個小時,致使當日下午市政府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嚴重影響了政府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
法院審理認爲,集會、遊行、示威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應當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任何公民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兩被告人的行爲已構成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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