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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重慶市萬州區127名出租車司機訴區政府、區運管處違法行政案二審開庭。這些出租司機要求,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確認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恢復自己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的權利。
據悉,這是近兩年間,圍繞萬州區政府對出租車經營指標重新分配所引發的第三輪訴訟。
——政府分配指標引發爭議
在重慶直轄前,萬州原名萬縣,是重慶市的第二大城市。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該城市自發出現個體私營出租車,1998年發展到900餘輛,出租車市場基本穩定,初具規模。
2000年10月,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出通知,其中包括出租汽車經營權不能永久出讓,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該通知稱,重慶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所有者,經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城區以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將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給經營者經營。
隨後,該局再發通知,明確規定運力投放時,車輛報廢按有關規定辦理,不與營運證牌掛鉤。更新車輛運力投放,按新增車輛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一律實行準購制度。該通知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2001年,萬州區政府開始提倡公司化經營,80%的出租車掛靠了出租車公司,每月向出租車公司交納100多元的管理費。當年,萬州區已出現了不少出租車公司。
2001年底,萬州區政府制定了《規範萬州城區公交車出租車管理的實施方案》(下稱101號文件),規定萬州現有987輛出租車按規定年限實行報廢,不準延期經營。對報廢的指標和新增的指標,按政府導向和市場法則相結合的辦法投放市場。
同時,萬州區政府辦公室的《會議紀要》明確了出租車指標分配問題———出租車實行總量控制,未來5年控制在1100輛以內,出租車指標分配如下:重慶東贏公司400輛、區汽車運輸總公司100輛、3個移民開發區組建的公司分別爲280輛、120輛、50輛,預留150輛。每輛車有償使用費不得低於5萬元,所有出租車指標只能由上述5家公司按市場法則取得。
《紀要》對出租車有償經營權的取得問題作出了規定:到期報廢出租車必須報廢,有償經營權到期的出租車必須退出客運市場。所有按期或提前報廢、退出營運市場的出租車指標,在區屬和三個移民開發區組建完畢的出租車公司中按各公司已分配的出租車總數確定比例取得有償經營權。隨後,該區將數百輛出租車指標分配給上述的幾家公司。
2003年8月,萬州區委辦公室作出紀要,稱出租車經營公司控制在區政府確定的5家內,不再新增加,現行運營的出租車經營8年後必須報廢,收回有償使用權,今後新增投放的出租車經營期限爲8年。
有分析認爲,這意味着,萬州區原有的987輛個體出租車8年報廢期一到,車主將不再擁有出租車經營權。如果這些出租車個體經營戶想繼續執業,必須去政府指定的公司租車經營。
萬州區部分從事個體出租車的經營者對此不服,遂將萬州區政府和區運管處一併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這127名出租車司機代表在訴狀中稱,他們多是下崗工人,爲解決溫飽問題、減輕政府就業壓力,自籌資金從事個體出租車經營。現在,他們的車輛大多已按規定報廢或即將報廢,剩下的800多人同樣將面臨這個問題。
他們認爲,自己手中的出租車運營指標被區政府以文件形式決定收回,並分配給重慶東贏客運有限公司等,剝奪了他們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的權利。這違反了《出租汽車旅遊客運管理規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允許符合條件的個體戶經營出租汽車、允許各種經營主體平等競爭的規定。
他們說,有原告方中出租汽車已報廢的經營戶前往區運管處,辦理購置新車頂替原有出租汽車指標的相關手續,而區運管處拒不辦理相關手續,致使自身利益受損。
他們請求撤銷區裏有關文件內容,包括:“只允許3至5家出租車公司經營萬州區出租車”;關於將萬州區出租車指標分配給東贏公司等的規定。要求判令被告准予原告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並依法爲原告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等。
今年5月26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其訴訟請求被駁回。
該判決稱,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的規定,萬州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編制了相應的規劃,並據此作出了相關文件,並無不當。且出租汽車有償使用權屬社會公共資源,政府可以對公共資源的配置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對公共資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發揮。
今年6月9日,原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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