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頒佈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再度引起天津市購房者關注
北方網消息:日前建設部頒佈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應發產權證。天津市房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暫時不會影響天津房地產市場,目前天津商品房產權證發放期限與監管等,都要依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執行。
本市合同約定期限也是90天
市房管局有關人士表示,目前本市商品房銷售文本合同中已經明確規定,開發商應在項目竣工驗收90天后向購房人發放產權證,相關違約懲罰等條款則由買賣雙方自行商定。這一期限與建設部修改後的《辦法》不謀而合。新《辦法》規定,預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要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但如果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開發企業要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有關規定限定了90天的取證期限,但若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則應優先從其約定。在本市商品房銷售合同和建設部新《辦法》中都對此有明確規定。
未辦初始登記的項目難辦產權證
雖然有相關規定做保證,但很多項目依舊拖延很久也拿不到產權證。其原因大多是由於開發企業沒有繳齊所有費用或未辦妥相關手續,而使項目不能申請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這也是項目產權證遲遲不能取得的根本原因。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然後購房者才能憑開發企業書面通知到相關部門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就是說,如果開發企業拖延辦理項目初始登記,購房者就肯定不能取得產權證。
有關人士提醒購房者,在遇到產權證糾紛時,首先應當到房管部門查詢項目是否辦理初始登記,以確定延誤責任方。再根據產權證拖延嚴重情況依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規定,未按期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企業,責令限期辦理,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無證商品房補證有難度
不論國家建設部的新《辦法》,還是《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約束對象都是新建商品房項目,而一些購房多年都沒能取得產權證的購房者,要改變其境遇恐怕還有相當的難度。
不久前本市房管部門曾經組織過爲商品房補辦產權證的活動,但仍舊有很多開發商對此不予理睬。有關人士透露,目前已經建成入住並且多年未發產權證的商品房往往存在大量遺留問題,例如開發企業去向不明、申請破產、合作開發雙方債務混亂等等。對於這些情況,眼下房管部門只能勸說開發企業前來補辦手續,儘快給購房者發放產權證,但對於一些已經“失蹤”的企業,其項目產權問題只能一再束之高閣。而買了這類房子的購房者,不但不能轉讓房屋改善住宅,其他一切需要產權證明的房屋問題也都要隨之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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