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機屢壞屢換屢修仍出故障,消費者怒告商家,商家辯稱質量問題應由生產廠家解決,法院做出判決——
北方網消息:在一家手機專賣店所購買的手機出現按鍵故障,商家爲消費者先後更換了兩部同型號的新手機,可這兩部手機又都出現故障。糾紛訴至法院,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據本市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辦法,判決手機經銷商退貨,如數返還消費者手機價款1350元,並賠償誤工損失費500元。
2003年6月30日,許女士在本市一家手機專賣店購買了價值1350元的手機。可購機3天后,手機就出現了按鍵不靈的故障。許女士找到工商部門,經協調,被告通信電子公司於同年7月15日爲原告更換了一部同型號的新手機。但隨後這部新更換的手機在保修期內又先後3次維修,最終仍不能正常使用。2004年6月7日,手機廠商在津分公司爲原告又更換了一部同型號的新手機。然而,6月12日,這部再度更換的新手機又出現按鍵故障。該手機經電訊部門檢測結果顯示“手機主板無人爲損壞,外觀良好,故障屬實”。雙方的糾紛經工商部門所屬消協調解未果,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免費退機,並賠償其誤工費18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
法庭上,被告通信電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主要事實屬實,但認爲新更換手機屬於質量問題,應由生產廠家解決,不屬於被告解決的範圍。另外認爲原告的要求過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向原告銷售的手機在三包期內因出現質量問題先後兩次調換,但仍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我市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辦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在三包期限內和在其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內,應先按照商品質量標準負責修理,更換或退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免費退貨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關於原告提出誤工損失一節,法院認爲根據實際情況,由被告酌情賠償500元。至於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費等,由於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不予支持。據此,和平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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