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個在福建龍巖市“4-14”礦難案中負有直接責任的被告,分別被該市新羅區法院判處20年至5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2000年8月,被告人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合股在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大吉村“老鼠籠”無證開採煤礦。
2004年4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湯道義、冉崇海等人在非法採礦過程中,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組織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由於電機過載發熱燃燒而引發外因電氣火災,造成11名井下工人窒息死亡的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