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安廳近日出臺“全省加強禁毒執法辦案工作的意見”,規定吸食搖頭丸等新型毒品者將受嚴處。這在全國公安系統尚屬首家。
該《意見》規定,對製造、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容留、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等,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實施販賣少量毒品行爲的違法人員,確因犯罪情節輕微的,依據國務院《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對吸食搖頭丸、K粉等新型毒品被初次查獲的人員,如無明顯精神依賴症狀的,原則上都要處以治安拘留。對3年內因吸食搖頭丸、K粉等新型毒品問題受到兩次治安拘留處罰後又吸食搖頭丸、K粉等毒品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勞動教養;依法嚴管重罰涉毒公共場所,對場所內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不採取適當措施制止的,一年內因毒品問題被公安機關查獲3次以上的,1年內發生聚衆吸食搖頭丸、K粉等毒品問題被公安機關查獲兩次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場所停業整頓,並追究場所治安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加大對涉毒人員的收押力度,對被裁決治安拘留、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涉毒人員,符合收押條件的,一律收押執行,不得因吸毒人員無力交納有關費用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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