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最近,我們從有關部門獲悉了一起情節比較蹊蹺的“毒品”案件,而其中又有法律爭論。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將此案件拿來與大家一起討論,更希望大家從我國法律對毒品“嚴懲”的態度中作出最理智的選擇:遠離毒品。
事件掃描
今年5月的一天,本市人李某懷揣一袋搖頭丸從外地乘坐火車,準備將搖頭丸販運到本市,而後出售獲利。在途中,鐵路警方注意到形跡可疑的李某,並在隨後的盤查中將李某隨身攜帶的搖頭丸如數查獲。歸案後,李某對運輸販賣搖頭丸的行爲予以承認,並交代了自己攜帶搖頭丸準備出售的意圖及販運過程。
至此,李某的犯罪事實似乎已經清楚了。然而,事情卻發生了變化。經有關部門鑑定發現,從李某身上查獲的搖頭丸經檢驗並無毒性,也就是說,李某懷揣的只是一堆普通的“豆豆”而已。販毒竟販出“假貨”,李某自然也是上了當,那麼,李某的行爲還算不算販毒?
潘強張振元(律師)
李某誤以爲犯罪對象存在而實施了犯罪行爲,因而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批覆中規定:“行爲人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販賣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爲從輕或減輕的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毒品犯罪無論是對社會還是對人身和家庭的危害性都是極大的,爲此,對於涉毒案件,世界各國都採取了許多措施,嚴厲打擊毒品犯罪行爲。我國在對待毒品犯罪問題上,更是依法予以嚴懲。
張嶽(中法網網友天津師大法學院)
本案中,李某對“搖頭丸”的真假並不知曉,但李某的行爲應屬於販賣運輸毒品,因爲李某具有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動機,並且已經着手實施了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爲,其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潘今宜(主任 天津圓通律師事務所)
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依法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經鑑定,李某所販賣的“搖頭丸”並無毒性,但對於該情況李某是不明知的,當初李某是將一堆普通的“豆豆”當真的搖頭丸而加以販賣運輸的。這種情況從法理上講屬對象不能犯,應仍認定李某之行爲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但應按犯罪未遂處罰。
董亮(中法網網友 瀋陽市東陵區律師事務所)
與李某“販賣假搖頭丸”案相類似的行爲如將食鹽誤認爲是砒霜,投入被害人食物中等行爲,這些行爲人的行爲無論是在主觀上還是行爲上都構成完整意義上的犯罪,只是由於其實施的行爲不可能達到其犯罪目的,且對被害人沒有實際意義上傷害,因此只能定爲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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