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二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嘉彥向大會作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該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按照議程安排,大會將在本週五對該修訂草案進行表決。
昨天,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市政府《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情況的報告》和《關於〈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的說明及審查意見的報告》。副市長範伯元代表市政府在會上作了《關於貫徹執行〈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和實施〈中關村科技園區五年上臺階行動綱要〉情況的報告》。
指定場所購假旅行社先賠
修訂草案第38條規定:“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退換;旅行社和指定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串通、欺騙行爲,或者對商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經營者追償。”
建大型遊樂園應先聽證
針對近期屢屢爆出環球嘉年華噪音擾民一事,修訂草案及時提出,“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在對飯店、旅遊區(點)、大型遊樂場等旅遊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徵求市或者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對周邊生產、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居民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行政部門負安全管理責任
修訂草案第25條補充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擬訂本市旅遊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在職權範圍內督促、檢查旅遊業重點單位落實有關旅遊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組織制訂旅遊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遊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爲;對相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及時報告,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旅行社用黑車最高罰3萬
針對黑旅行社、黑旅遊車、黑導遊等非法經營屢禁不止的問題,修訂草案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整頓的力度,增加了相應的懲罰條款。修訂草案規定,使用未取得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爲旅遊散客提供綜合服務的旅行社最高可罰3萬元;同時,爲未取得旅遊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散客客運服務的旅遊車最高可罰2萬元。
業者不認爲旅行社應先賠
王前虎表示,增加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很恰當。當旅行社只是安排旅遊者前往,但和指定購物場所沒有串通,出現問題時旅行社犯了未很好考察的“過失”;當旅行社和指定購物場所串通,就需要承擔與購物場所一樣的經營責任,並負有賠償義務。
對此,趙毅另有一番意見。他說,購買關係只存在於旅遊者與購物場所之間,跟旅行社沒有直接關係,旅行社不應該先賠,因爲旅行社在這其中只是橋樑;不過,旅行社會依照《修訂草案》規定協助退還。但旅行社如指引遊客到事先就知道有質量問題的商店,遊客有權直接向旅行社索賠。
居民渴望法規早出臺
家住國際雕塑公園南側魯谷74號院的姚女士就此表示:“假如這樣的條款早些出臺,我們就不可能受到環球嘉年華的噪音污染了。”“聽說環球嘉年華和北京簽了4年合同,明年可能還來。這條法規要是明年能出來,我肯定會第一個去參加聽證會投票反對。”她補充說。
8月13日,石景山區政府就嘉年華延期一事召開聽證會,20位居民代表成功阻止了嘉年華延期。參加了此次聽證會的八寶山街道民政科的張科長表示:“開聽證會可以充分反映民意,像環球嘉年華這種遊樂場能否通過審批,不應該光是政府說了算,直接受到困擾的居民也應有發言權。”
有權要擔責是一種進步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投訴事務部主任王前虎表示,以前行業管理部門都是強調權利多,而落實責任少;所以這種規定是一種進步,它強調了“有權必有責,權利和責任是對等的”這一先進理念。
中青旅國內部總經理趙毅講到,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一般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跟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太直接的聯繫,所以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的恰當註解應是“當出現事故時,旅遊局應履行起相應的管理職責,積極協助旅遊企業解決,而不是旅遊局應承擔部分責任”,這個條款字面上容易引起歧義。
規定對執法人員查黑有利
王前虎稱這一規定提高了行政執法過程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法無規定不能做”,因爲處罰作爲一種行政執法手段需要有具體法律依據。以前沒有加入具體處罰標準時,條理顯得不夠細緻嚴密,如果有懂法的黑導,甚至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現在做了明確規定是進步的體現。
趙毅也贊同這一規定。他說,《修訂草案》將懲罰標準具體地加進條例對於正規旅遊企業來說是非常大的利好消息,從法規和執行上保障了正規旅行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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