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司法部獲悉,旨在進一步規範基層和律師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下發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所有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的程序、方式、時限等工作要求;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本所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責任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質量實施審查的制度,並規定了相關獎勵和懲處制度等。
正在此間舉行的第四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實施《法律援助條例》的力度,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儘量滿足困難羣衆的法律援助需求,爲維護社會穩定和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服務。
據悉,自去年九月一日《法律援助條例》頒佈實施以來,法律援助工作獲得新進展,大量的困難羣衆獲得了法律援助,去年受援羣衆近三十萬人。
在這次會議上,八十四個“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和一百一十二名“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受到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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