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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河北省原外經貿廳副廳長李友燦受賄案公開宣判。李友燦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李友燦在擔任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兼河北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主任期間,於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華創業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丁寧的請託,利用其掌管河北省汽車進口配額審批分配的職權,通過河北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調度室副主任朱冀蕾等人申請汽車配額,先後將1249個汽車配額提供給丁寧使用,李友燦先後五次接受丁寧給予的現金4723萬元人民幣。2002年4月,被告人李友燦利用掌管汽車進口配額審批分配的職權,向唐山冀東機電設備公司索要高爾夫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9萬元,手續費約2.4萬元,計21萬餘元。李友燦非法索取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744萬餘元。案發後被追繳贓款、贓物及被扣押財產共計人民幣2837萬餘元。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友燦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744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李友燦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友燦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贓款、贓物及扣押的財產上繳國庫;未追回的贓款繼續追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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