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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守商業祕密,河南省開封儀表廠發出通知,要求全廠從事生產、技術、經營工作的人員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該廠高級工程師王建偉認爲,企業爲保護自身利益要求職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同時,也應該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王建偉要求廠方把“在競業限制期間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內容補充到協議中。開封儀表廠不但沒有接受王建偉的要求,反而公開聲稱:誰不簽字就解除誰的勞動關係。隨後,王建偉被開封儀表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王建偉認爲,企業可以提倡職工無私奉獻,但企業不能以無私奉獻爲由剝奪勞動者的正當權益。2003年7月,王建偉走進了法庭,要求開封儀表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其應有的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出“霸王協議”誰不簽字誰下崗
事情還要追溯到2002年。這一年的12月,開封儀表廠制定了一份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廠裏從事生產、技術、經營工作的人員簽字。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員工應爲企業保守生產、技術、經營祕密,並在離開本廠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與開封儀表廠相同的業務,並且不得在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開封儀表廠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有違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協議文本下發後,在職工中引起了較大反響。不少職工認爲,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企業爲了保護自身利益向職工提出競業限制要求,無可厚非。一些懂得法律的人則認爲,儀表廠下發的這份競業限制協議文本,只考慮了企業利益,沒有考慮勞動者的利益。因爲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凡有這種約定,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爲此,該廠科技處科技人員一方面按廠方要求在協議上簽字,另一方面按各自情況在協議上增加了要廠方在限業期間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具體請求。而廠方認爲,是儀表廠的職工,就應該爲儀表廠做出無私奉獻,不能討價還價。並拿出新的空白協議,要求大家重新簽字。有關廠領導還公開宣稱:誰不簽字就解除誰的勞動關係,其在廠工作的家屬也要下崗。
在廠方的壓力下,科技處其他員工相繼在協議書上籤了字。唯有高級工程師王建偉拒籤。王建偉認爲,這個由廠方單方面制定的“保密競業限制協議”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是個“霸王協議”,它侵犯了勞動者的正當權利。
先辭退後招回高級工程師成了玩偶
2003年4月1日,正在緊張工作的王建偉突然接到廠辦通知,限他立即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暫時離崗。4月9日,儀表廠作出關於對王建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
王建偉沒有想到,作爲在開封儀表廠工作了近30年,因工作踏實、成績突出而多次被評爲先進工作者和獲得優秀設計成果獎的老職工,作爲一位直接參與了企業一系列重點項目和主導產品設計、將自己的青春和才智全都奉獻給企業、且多次拒絕外地高薪聘請的優秀科技人員,他僅僅因爲對廠裏的違法做法提了一點點不同意見,抵制了他們的違法行爲,就遭到這樣的打擊、報復,並被扣以莫須有的罪名。
開封儀表廠領導的所做所爲,使王建偉大失所望。5月14日,王建偉向開封市勞動仲裁委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在申請中,王建偉沒有要求恢復與開封儀表廠的勞動合同關係,而是要求廠方支付單方面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應給予的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
王建偉認爲:開封儀表廠制定的保密競業限制協議,未按照規定與職工協商,也未按照法律規定體現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是一份違法協議。開封儀表廠以拒籤此協議爲由,單方面解除了與王建偉的勞動合同,依法應給予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
但讓人意外的是,就在有關部門調解失敗、即將下達裁決之時,開封儀表廠突然又下達了一個文件。文件稱:撤銷關於對王建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從2003年7月1日起恢復與王建偉同志的勞動關係。
接到此通知,王建偉簡直有點哭笑不得。王建偉認爲,這個通知仍是一個“霸王協議”,是非法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繼續,其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責任和經濟補償。
儘管王建偉沒有同意恢復勞動合同關係,但開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仍然以此通知爲依據,下達了仲裁裁定。裁定稱:開封儀表廠已經恢復與王建偉的勞動合同關係。鑑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事實已不存在,決定撤銷此案,終止審理。
勞動者是有尊嚴的
爲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2003年7月,王建偉向開封市順河區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開封儀表廠支付單方面與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應給予的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
2003年10月,順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被告依法有權要求本企業的職工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但同時也有義務依照法律法規,對簽訂該協議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可被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強調了與勞動者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而忽略了勞動者依法應享有的權利,這顯然是不公正的。
法院還認爲,在單方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原告選擇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只要求獲得補償和賠償,這是合同雙方自願原則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被告恢復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對原告是沒有約束力的。
鑑於上述情況,開封市順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許王建偉與開封儀表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開封儀表廠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王建偉各項經濟補償金合計62000餘元;准許王建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到原工作處取回自己的私人物品。
由於對此判決不服,雙方又上訴至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開封市中院下達終審裁定。裁定認爲:由於雙方對儀表廠文件的效力及後果又發生了新的爭議,勞動部門對此沒有仲裁,缺少前置程序,法院不應直接受理,遂駁回了王建偉的起訴。這樣,經過近一年半時間的周折,王建偉又回到了原先的起點。
針對與王建偉的勞動爭議,開封儀表廠副廠長林富成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林富成告訴記者,王建偉作爲企業的技術骨幹,每月工資1500元,這本身就已經包含有對保護商業祕密的補償,如果再給予專門的經濟補償,不僅其他職工會有意見,企業也難以承受。
王建偉案件的一波三折,在當地引起了較大反響。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爲,王建偉作爲一名有成績的科技人員,僅僅因爲對廠裏的違法做法提了一點點不同意見,抵制了他們的違法行爲,就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連自己的私人物品都不能帶出廠外,這反映了在當前企業和職工的糾紛中,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現狀。
王建偉的遭遇,也引起了科技人員的普遍關注。繼王建偉之後,開封儀表廠原總工程師、原科技處處長等數名高級科研人員也相繼離開原企業。目前,開封儀表廠科技處已被撤銷。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科研人員告訴記者,只有勞動者得到充分尊重的企業,纔是一個有希望的企業。一個企業,如果連勞動者的基本權利都不願意保障,那麼它也沒有權力要求勞動者爲它做出無私奉獻。
另據記者瞭解,不久前,倔強的王建偉又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他說,他希望通過公正的司法審判,爲總是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討個說法。他要讓每一個企業的經營者都知道,勞動者是有尊嚴的。
名詞解釋:什麼叫“競業限制”?
據有關法律專家介紹,競業限制,又叫“競業禁止”,簡單地說,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
原國家科委1997年頒佈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爲了保護勞動者權益,該意見同時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本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用的,競業禁止條款自行終止。”
競業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從業人員利用企業的商業祕密爲自己和他人謀利益,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同時,基於公平對等原則,爲保護勞動者生存權利,競業限制也規定用人單位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在一些發達國家,競業限制已成爲保護商業祕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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