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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法院近日對新羅“4·14”特大礦難中負有直接責任的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其5年6個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9月7日,經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新羅區法院對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林凱燕、湯永華有期徒刑各20年,判處被告人謝瓊輝、謝永龍有期徒刑各19年,判處被告人王昌榮有期徒刑18年;以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冉崇海有期徒刑9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湯道義有期徒刑5年6個月。
2000年8月,被告人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5人合股在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大吉村“老鼠籠”無證開採煤礦,該礦取名“雁吉煤礦”。2004年4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湯道義、冉崇海等人在非法採礦過程中,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引發電氣火災,導致正在井下作業的曾瓊等11名工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窒息死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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