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首例合資企業炒掉工會主席一事即將進入法律程序。今天上午,唐曉東告訴記者,他將根據清華大學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法律專家的時間安排,於明天或後天前往海淀法院起訴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
據瞭解,今年初,41歲的唐曉東曾以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違反《工會法》及不支付工會經費爲由,到海淀法院起訴,但海淀法院立案庭書面裁定駁回“違反《工會法》”的起訴,口頭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會經費”的起訴。
唐曉東是在8月30日被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以“嚴重失職”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他則認爲該公司是報復自己爲工人爭取權益的行爲。昨天,本報記者採訪了這位爲工人爭取了不少權益的工會主席。
工人用103票選他當頭
據唐曉東介紹,他曾在北內集團人事處工作,後又做過黨委、紀檢方面的工作,1997年離開北內集團。2000年9月應聘總務經理一職到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去年8月22日成立工會後被推舉爲工會主席。
回憶當時成立工會的情況,唐曉東稱,已有10多年曆史的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資企業,除了3名日方高層外,主要由中方工作人員來負責公司事務。當時日方從一開始就不同意成立工會,後來職工自發組織起來才成立,海淀區工會作爲上級工會在選舉工會主席的當日也派出主要負責人到場支持。
儘管如此,唐曉東這個工會主席是“頂着日方的壓力”通過“民選”無記名投票產生的,唐曉東說,當時全公司職工近200人,填表的職工爲164人,到會投票的爲106人,自己得票數爲103票。選舉之後,按照工會法規定,在一個月之內辦理了各項手續,唐曉東成爲工會的法人代表。
記者從唐曉東持有的一本海淀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工會法人代表證上看到:唐曉東經民主選舉並報上級工會批准,任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工會主席,爲本單位工會法人法定代表人。任期內,其職務受法律保障。在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發出的聘任書上寫着:唐曉東的工會主席任期時間爲5年。
當了頭就得爲工人們辦實事
唐曉東表示,過去1年中發生的所有與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領導的“矛盾”,均來源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不這麼做,就無法維護職工權益,我這個工會主席就不稱職”。他笑言:“其實我也是被大夥推到前臺的,自己幹不出來‘欺負職工’的事情。”據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職工介紹,由於過去單位沒有工會,職工們的加班費、勞保物品不能按時發放,許多職工也沒有上三險。去年工會成立後,有雙重身份的唐曉東以工會負責人身份和企業多次溝通,要求恢復勞保、加班工資和上三險。去年9月9日,針對許多員工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工會發出第一號文件,要求公司在9月30日前與員工簽訂合同。
去年11月3日,公司以唐曉東向北京一家媒體提供不真實的公司情況爲由,決定解除其職務。公司貼出《關於解除唐曉東總務部經理職務的決定》:“……解除唐曉東總務部經理職務,回家待崗。待崗期間,唐曉東應認真反思,寫出深刻檢查……”當天下午海淀工會迴應認爲唐曉東反映情況屬實。今年1月9日,經過海淀區勞動部門三方協調會,三環相模公司撤銷原決定,恢復唐曉東工作崗位,補發兩個月工資。
因“失職”被解除勞動合同
今年3月,海淀區衛生局在檢查三環相模公司的集中式供水及生活飲用自備水源井時,發現該公司從2002年開始就沒有換髮衛生許可證。這期間,唐曉東正擔任該公司總務部經理的職務。公司認爲由於唐的失職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三環相模公司決定解除唐曉東勞動合同。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總務部經理蒙笑言告訴記者,解除勞動合同是按公司的規定。“唐本來就是兼職的工會主席,因爲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工會主席自然也就不讓他當了。”蒙笑言稱,這一情況他們已經向上級工會進行了彙報。
對此,唐曉東回憶說,正是考慮到公司不合格的飲用水會影響職工健康,他向海澱區衛生局舉報了公司的飲用水衛生不合格的情況。不過沒有想到的是,公司從2002年開始就沒有複檢和換髮衛生許可證。
8月30日,公司通知唐曉東被解除職務,並給唐兩天的時間交接工作。在該公司交給唐曉東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上,表明原因是唐在任總務部經理時存在失職行爲。唐曉東承認,自己應該承擔未複檢和換髮衛生許可證的責任。但他表示,自己承擔的應是“領導責任”,由於此事由設備科專門管理,設備科的消毒人員應承擔複檢不合格的責任。他認爲,根據《工會法》,自己不屬於嚴重過失,不應被解除勞動合同。
被炒魷魚家人表態“值得”
記者瞭解到,唐曉東自被公司“炒魷魚”之後,現在屬於失業狀態,也沒有在其他公司找工作。當記者問及家人的反應時,唐曉東說,妻子剛開始也埋怨他“怎麼和公司搞成這樣?”不過後來妻子也支持他的做法,說這是爲了大夥的利益,一定要把大夥的事解決好。“我父母對我現在的情況也不是特別清楚,老問起工作怎麼樣,我說挺好挺好”。唐曉東無奈地說。
資方的殺手鐗就是辭退
針對唐曉東被解除勞動合同一事,中國政法大學從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研究的金英傑副教授指出,我國的基層工會組織,通常是按照企業原則建立的企業工會,工會依附於企業而存在,工會主席的任職基於其和企業之間有勞動關係。工會會員同時是企業員工,否則就不能成爲工會會員。因此,雖然工會和企業從法律上說互不隸屬,資方無權決定工會主席的人選。但資方有可能通過解除、終止工會主席勞動合同的手段,來達到變向干預工會事務的目的。
據金英傑介紹,國外的工會組織多是按照產業原則和職業原則建立,即同一產業或者同一職業的勞動者聯合起來組成工會組織,工會不依附於企業。比如在美國影城好萊塢就有演員工會、藝術家聯盟、劇作家聯盟3個工會組織。這些工會獨立於企業之外,工會主席是職業化的,與資方間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工會主席被企業辭退而被迫退出工會的問題。
勞動行政部門應該介入此事
2001年修改的《工會法》第18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有個例外,即工會幹部在任職期間個人存在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企業可以解除、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金英傑介紹說,這一規定強制保護了工會主席的任職,它保護了工會和企業之間平等、並行的關係,同時又體現了法律對企業經營管理權的保護。
金英傑認爲,唐曉東有沒有嚴重過失,企業必須舉證。由此引發的勞動仲裁和訴訟不能完全依照企業的規章制度,應該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來裁定。“鑑於此事在北京市引起較大反響,勞動行政部門應該介入。”金英傑表示,根據《工會法》第52條,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勞動行政部門應該查清唐曉東到底有什麼過失,如果查實唐曉東確實存在嚴重過失,就應該支持企業合法的經營管理,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給企業吃一顆定心丸,給大家一個交代。如果查實是企業進行打擊報復,就應該依法保護唐曉東,堅決防止企業變向干預工會事務,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專家建議修改相關法規
就唐曉東與合資企業之間的糾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爲,這體現出現行法律的不完善之處。對企業來說,辭退唐曉東依據的是《合同法》和《勞動法》,而唐曉東則依據《工會法》維權,這幾部法律即非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又非特殊法與普通法的關係,不存在一部法的規定高於另一部法的問題。此外,三環相模公司是企業,唐曉東起訴時只能以勞動糾紛爲由打民事官司,屆時法院判案適用哪部法律有待觀察。
姜明安建議再次修改《工會法》,當企業要辭退工會主席時,必須先召開職工大會,由職工大會決定是否罷免工會主席,如果工會主席有嚴重失職行爲,工人的眼睛也是雪亮的,否則,由於工會主席是工人選舉產生的,爲維護工人利益必然會和企業產生磨擦,法律有必要給予工會主席更大力度的保護,不能獲得職工大會的批准,企業就不能與工會主席解約。就像人大代表一樣,警方不能隨意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而必須先由人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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