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將採取五項舉措加大境外追逃力度,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在廣東省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境外追逃工作會議上透露的信息。
面對當前境外追逃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檢察機關採取措施加強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無疑是令人欣慰的。但是,打擊貪官攜款潛逃境外,顯然是追逃不如“堵”逃,追逃不僅成本巨大,要耗費大量的公共財力,而且,爲引渡一名貪官時常還要啓動國家的外交程序,極爲繁瑣。所以,根本辦法還在於堵塞貪官的外逃出路,立足於發案後的境內抓捕。
9月12日《檢察日報》的報道說:據統計,去年1月至今年7月,僅福建省就有69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外逃,其中案值在100萬元以上外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有6人,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黃某,帶着數千萬元和情婦逃到了美國。檢察官就此分析出4個特點:貪官外逃多有準備、高官增多、窩案串案突出、與社會醜惡現象並存。
可見,貪官之所以能夠攜鉅款外逃,與人們從前印象中的“倉皇而逃”不同,他們都有一個較長時間的預備期,大多還爲外逃做過長期的精心準備,一旦案發可以甩手就走。出現這種情況,顯然與當前對官員“外事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力有很大關係。
這幾年,國家放寬了對普通官員外事活動的監管,除了因爲涉及到政治因素,對省部級以上黨政一把手的外事活動仍按照組織要求進行審查報批外,對省部級以下(包括中央直屬重點企業)黨政官員的外事活動,都下放了管理權限,減免了許多審批手續。一些地方官員打着“招商引資”、“參觀考察”的名義通過非正常途徑出國,使原本並不嚴格的制度更加形同虛設。表面看來,這樣做有利於加強地方和企業的對外交流,增加對外交往和開放的機會,但同時也爲貪官能在合法“外事活動”的掩蓋下,在境外爲自己營造後路提供了機會。
現在,許多官員都有出國考察或商務洽談的機會,沒有機會的也想方設法制造機會。他們出國後,不是隱瞞自己的中共黨員身份,就是完全迴避自己的黨政職務,花費大量的公款卻手持因私護照,自由來往於境內外。有的是借“學習考察”之名旅遊和揮霍公款,有的是借“商務洽談”之機在境外爲自己的子女安排留學、經商,有些甚至是利用尚未暴露的贓款在境外投資辦企業,並藉此申辦國外的長期居留手續……凡此種種,都是放鬆了對官員“外事活動”監管後帶來的惡性結果。有了長期出國的經驗,積累了在境外生存的基礎,一有危險他們往往可以順利出國。
所以,根除貪官外逃,不能治標不治本。要從嚴格管理“外事活動”上入手,加大監督力度,建立官員外事活動的審查機制,設立嚴格的外事活動紀律,並出臺相應的法規,適時開展清查工作;對所有官員的涉外交往活動進行全面監督,使他們沒有爲今後在海外生存“鋪路”的機會,從根本上減少貪官外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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