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工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與身份證、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以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爲準,還是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年、月爲準。往往會因此產生糾紛,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覈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號)和《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67號)的規定:在啓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準;凡啓用身份證的,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準。對於執行上述規定有疑議的具體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覈實,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戶口管理權限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爲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需要更改身份證的,應由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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