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歷史上第一部關於園林綠化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昨天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宣告出臺。
這部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條例,對城市綠地系統的規劃、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建設的綠地面積、建設單位開工前應繳納綠化建設保證金、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不能擅自改變、古樹名木嚴禁砍伐、城市樹木不得擅自遷移等多方面,做出了嶄新的法律規定,這將有效地保障今後本市園林綠化建設事業順利發展,同時也將使本市的草坪、花壇、樹木、苗圃、園林小品、雕塑等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和管理。
一、綠地規劃向社會公佈
草地、綠樹、花壇、園林小品等,都屬於城市綠地,沒有綠地系統的城市,就不會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就是不適於人居住的城市。爲把天津建成園林型生態城,新條例規定本市規劃部門要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區縣也要編制本區縣的綠地規劃。經批准的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公衆的監督。
過去綠化規劃審批後又私自改動的做法,將是違法行爲了。新條例指出,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綠化規劃的,必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改變後的綠化規劃方案,應當按照原規劃審批程序重新確定。
二、不繳綠化保證金甭開工
新條例強調,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繳納綠化建設保證金,綠化部門將根據綠化工程進度返還綠化建設保證金。從下月15日開始,不繳綠化保證金的單位,不能開工。
條例要求,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要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竣工。如果不按期完成綠化工程,城市綠化部門將用綠化建設保證金代爲綠化。
三、綠地性質不能瞎改變
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不能擅自佔用城市的綠化用地,不能用綠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如果有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綠地使用性質,必須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遷移樹木要具4條件
條例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遷移城市樹木。如果因建設需要確需遷移,必須先向市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能遷移。具備4個條件的建設單位,纔有權申請遷移樹木:(1)建設項目已獲批准;(2)在城市建成區內已落實遷入地點;(3)已落實養護措施;(4)遷移施工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
一旦移樹沒有成活,應在綠化部門指定的地點補栽未成活數量3倍的樹木或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沒經批准擅自遷移樹木的,要在綠化部門指定的地點補栽遷移數量10倍的樹木或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
新條例特別指出,在本單位管界內遷移本單位附屬綠地上的樹木,應向市綠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要採取保證樹木成活的必要措施,原有的綠地率不能減少。這就依法杜絕了以往一些私自遷移減綠的做法。
五、爲古樹名木建立檔案
爲加大對百年以上古樹以及珍貴稀有的名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奇異大樹等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新條例專設條款規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古樹名木,古樹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人。本市園林綠化部門要對全市所有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爲每一棵古樹名木建立檔案,並要懸掛“牌匾”,設置標誌,此外還要確定保護等級、劃定保護範圍,制定每棵樹的養護管理技術規程,依法加強監督和指導。今後,只要列爲古樹名木系列的樹木,一律禁止砍伐。
六、項目綠地率要保證達標
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是指綠地面積佔所用地面積的比例,新條例對此有具體規定:①本市中環線以內的新建居住區或成片建設區的綠地率,不能低於35%;中環線以外的不能低於40%。其中,公共綠地的面積不能低於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②新建賓館、療養院、學校、醫院、體育、文化娛樂、機關等公共設施的綠地率,不能低於35%;工廠、倉儲附屬綠地的綠地率不能低於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綠地率不能低於30%。③新建供水廠、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綠地率,不能低於45%。④爲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的面積不能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七、重點工程遷樹也要審批
針對本市重點工程施工增多的狀況,條例特別規定,市重點工程或者跨區、縣的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砍伐樹木的,也必須審批;先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再報市城市綠化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遷移或砍伐樹木。
八、砍樹審批分級管理
新條例明確規定,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100株以上,或單株胸徑40釐米以上的,須由市綠化主管部門審覈,報市政府審批;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11株以上、不足100株,或單株胸徑20釐米以上,或佔用單位附屬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報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10株以下或佔用附屬綠地不足100平方米的,由區、縣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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