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區法院13日開庭審理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賠償案。受害者向肇事司機宮某及其所在公司、相關保險公司索賠近400萬元。
今年6月1日凌晨3時,司機曾某駕駛的人貨車載着賴某等6人,行駛到寶安區新橋立交橋附近時,一捷達車從右側超車,碰到了人貨車的右後擋泥板。捷達車司機楊某將人貨車截停在公路的超車道上協商處理辦法。此時,一輛貨櫃車疾駛而來,撞在人貨車尾部,人貨車又撞向賴某等人,致使5人死亡、6人重傷。交警部門認爲,肇事司機宮某應承擔主要責任,事故受害者應承擔次要責任。
在法庭上,原告方認爲,在人貨車被截停後,已開啓車輛危險報警閃光燈,但宮某在行駛當中看到前方道路上有車,卻沒有采取任何減速避讓的措施,造成重大死傷事故的發生,應負全責。他們向肇事司機宮某及其所在公司、相關保險公司索賠近400萬元。
被告宮某及其所在公司則辯稱,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很明確。作爲另一被告的保險公司則認爲,目前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而不是“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因此死傷者不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同時,三被告還認爲死傷者索賠要求過高。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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