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人大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231件地方性法規,爲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據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巴桑羅布介紹,自1965年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231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對外國人來藏登山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信訪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決定》、《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等。巴桑羅布說:“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爲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與此同時,依照相關規定,西藏還對10多個不太適合自治區實際情況的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進行了變通執行和停止執行。”他舉例介紹,西藏將“藏曆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法定節假日;根據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爲35小時,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個小時。1981年,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並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准予維持,目前保持這種婚姻關係的家庭依然存在。
巴桑羅布說,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既享有普通省級行政區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又享有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他說:“多年來,西藏地方自治機關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對國家法律政策依法進行變通執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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