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破壞金融秩序犯罪案件近3萬件,其中,審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處犯罪分子27915人;審結金融詐騙犯罪案件7264件,判處犯罪分子7586人。
當前,發生在金融機構的詐騙犯罪大案有一個突出特點,大多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與社會上的不法分子內外勾結實施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嚴懲社會上的金融詐騙分子的同時,依法從嚴懲處那些參與金融詐騙犯罪和腐敗瀆職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沈德詠分析認爲,從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金融詐騙案件除內外勾結作案現象比較突出以外,還呈現以下4個特點:一是犯罪金額越來越大,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元,造成的損失驚人,潛藏巨大的金融風險;二是犯罪手段專業化、職業化,狡詐隱蔽,利用高科技手段來實施犯罪的案件不斷出現;三是單位犯罪比較多;四是跨國(境)、跨區域犯罪增加。
沈德詠說,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詐騙犯罪往往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共同犯罪或者貪污、挪用、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交織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爲了騙取金融機構鉅額資金,社會上的一些不法分子總是想方設法通過賄賂或者利誘手段,拉攏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犯罪或者爲其犯罪提供協助。
由於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熟悉金融業務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規避銀行規章制度的約束和監管,他們的參與使金融詐騙犯罪更加隱蔽,更容易得逞,社會危害性也更大。
沈德詠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作爲當前和今後很長時期內刑事審判的工作重點,嚴厲懲處各種金融詐騙和其他金融犯罪分子,包括參與金融詐騙犯罪和腐敗瀆職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有力地配合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專項鬥爭,確保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的穩定。
內外勾結給國家造成上億元損失
四名銀行“家賊”昨伏法
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今天(14日)上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王利明、苗平和王翔3名票據詐騙罪犯以及利用銀行職務便利收受鉅額賄賂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受賄罪犯樑世漢執行死刑。
被告人王利明原任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市建設路支行會計科科長。自1999年春節前後,被告人王利明與社會上的無業人員苗平、宋中俊以及王翔、王鄭光(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後以高息誘騙河南省交通廳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辦公室等五個單位將資金存入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市建設路支行,僞造並使用僞造的轉賬支票、匯票從該行共騙取上列儲戶存款人民幣2843.2萬元。案發後,致使國有銀行資金人民幣2000餘萬元無法追回。
被告人王翔原系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市城東路支行職員。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被告人王翔與同案被告人薛喜斌、史洪濤、吳貴前以及另案處理的王利明、苗平、宋中俊和在逃的徐平、吳國良等相互勾結,採用電腦掃描儲戶印鑑的方法,僞造並使用僞造的銀行票據,將儲戶存入銀行的4000餘萬元資金轉出後非法佔有使用,造成國有銀行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
被告人樑世漢原任中國銀行珠海市分行國際結算科進出口組組長。樑世漢利用職務便利,盜用本行國際結算科副科長的授權密碼,爲珠海經濟特區亞德貿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潤輝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強(在逃)開具了31張信用證,開證金額爲美元3445.5097萬元,德國馬克1282.6011萬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樑世漢數次收受周強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79.1218萬元。周強貼現其中的8張信用證造成開證銀行損失本息合計1033萬餘美元。
短評
金融詐騙案外有案不容忽視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對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目前,在影響我國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的各種因素中,金融犯罪已成爲一個不容忽視的方面。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的三起發生在金融機構的犯罪大案有一個共同特點,均爲案中有案、案外有案。如票據詐騙犯王利明、王翔和受賄犯樑世漢,他們都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爲貪圖不義之財,他們與社會上的不法分子內外勾結,僞造或者盜開金融票證,騙取銀行鉅額資金,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被判處死刑,是他們罪有應得的下場。
人民法院的嚴正判決,彰顯了我國法律對嚴重金融詐騙犯罪和國有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腐敗賄賂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表明了我國政法機關堅決打擊一切金融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決心。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這三起犯罪案件的審判結果公佈的目的,是正告那些企圖內外勾結騙取金融機構資金的人,特別是金融機構內部企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人,應當懸崖勒馬,改邪歸正,如果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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