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日報》9月15日報道,南京市工商局日前制定了《關於建立健全全市工商系統預防與懲治腐敗體系的意見》,意見規定將進一步完善建立機關工作人員廉政保證金制和廉政勤政獎勵基金,對廉政勤政方面的先進典型,除在政治上給予榮譽外,其退休後可望一次拿到大約20萬元的“獎勵”。
關於廉政保證金制度是否可行,坊間一直在爭論,到目前還沒有定論。但是,針對像南京工商局這樣一個由部門來決定實行總數高達20萬元的“廉政典型退休獎”情況,則無爭論之必要,因爲這種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高額“廉政典型退休獎”的資金從哪裏來?政府部門是管理部門,本身並不產生效益,它的一切經費有賴於財政撥款。既然政府財政預算中沒有列入“廉政典型退休獎”這個項目,當然意味着部門自行決定這筆數目不算小的“廉政典型退休獎”是沒有依據的,屬於違反規定使用資金。
其次,“廉政典型退休獎”如果不動用財政撥款,只有走“自籌”這條路。同樣也是在南京,另一個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公安部門,他們的資金來源就是“自籌”的。政府部門“自籌”資金,是一個相當敏感的問題。從最終極的角度看,政府部門除了讓渡或尋租國家權力外,還有什麼資源可以“自籌資金”?政府部門“自籌資金”在法律上是根本講不通的。如果資金來源不能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廉政典型退休獎”將是一個絕妙諷刺。
再次,政府工作部門雖然有差別,但都是國家公務人員,理應享受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在“廉政典型退休獎”面前,所有的公務人員應當平等。一個清廉的工商局退休人員可以拿到20萬元廉政典型退休獎,而一個清廉的檢察官或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之後卻只能拿退休金,同是爲國家工作,退休之後待遇相差如此之懸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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