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法制日報刊文稱,遏制“黑社會”,關鍵是中國應逐漸完善懲治黑社會的刑事法律控制體系,合理借鑑國外經驗與教訓,標本兼治,不等“黑社會”走向前臺便將其消滅於地下。
目前,中國理論界關於黑社會犯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黑社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和特徵等,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相形之下,中國在懲治黑社會的刑事法律控制體系的構建上還比較薄弱。具體表現爲:
(一)立法上存在疏漏,中國刑法第294條明確規定了即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三個關聯罪名,但對參加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從事黑社會活動等犯罪活動,財產刑以及黑社會犯罪特殊累犯制度等沒有明確規定;
(二)儘管中國公安部刑偵局專門設立了反有組織犯罪處,各省市公安局也陸續建立相應機構,但在情報交流、協同偵破等方面存在技術和經驗上的欠缺;
(三)在司法層面上,中國採取的方式往往是通過“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及“嚴打”整治鬥爭,並以從重從快爲典型特徵,雖然在懲治犯罪上具有實效,但也因保障人權上存在不足而招致理論界批評;儘管司法實踐存在一些祕密偵查、誘惑偵查等手段,但中國刑訴法對此沒有規定,至於強制作證、污點證人、臥底證人等,尚處於理論研究階段;
(四)中國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懲治黑社會性質犯罪與反腐敗鬥爭、反洗錢行爲之間的關聯性。由於沒有規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洗錢罪的懲治在司法實踐中也遭遇不少尷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