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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6日,來自海南、廣東、廣西的公安邊防海警部隊12艘船艇從海南洋浦港碼頭編隊出航,對北部灣我方一側海域進行巡邏護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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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6日,來自海南、廣東、廣西的公安邊防海警部隊12艘船艇從海南洋浦港碼頭編隊出航,對北部灣我方一側海域進行巡邏護界。 |
據南國都市報報道,前天(9月16日)上午,來自海南、廣東、廣西三省(區)的公安邊防海警部隊12艘船艇從海南省洋浦港碼頭編隊出航,對北部灣我方一側海域進行巡邏護界,標誌着公安邊防海警部隊開始全面履行北部灣中越海上邊界巡邏監管任務。外交部、農業部、公安部、總參謀部、海南省委省政府等有關部門領導,以及洋浦港務公司和漁船民代表共同參加了首航儀式。
據悉,公安邊防海警部隊作爲我國海上的一支重要治安行政執法力量,將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的有關內容,履行好《農業部、外交部、公安部、總參謀部關於對北部灣漁業活動實施聯合監管的通知》所賦予海警海上整頓的職責和任務,擔負起我國第一條海上邊界線的巡邏監管任務,依法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實施邊防治安管理,打擊海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我國漁船漁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並與我國其他涉海部門一道共同維護好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維護好北部灣漁區治安穩定,真正做到“立警爲公,執法爲民”。
首航期間,參加船艇分別進行了單縱隊、單橫隊、人字隊的表演。
背景新聞:中越劃定北部灣邊界
環球時報消息,今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此前,越南第十一屆國會第五次會議於6月15日通過決議,批准了該協定。至此,《北部灣劃界協定》在中越兩國均完成法律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
北部灣有了法定邊界
北部灣(越南稱東京灣),位於南海西北部,是一個半封閉海灣,爲中越兩國陸地與中國海南島所環抱,面積約12.8萬平方公里。北部灣是我國大西南的海上通道,油氣和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也是著名漁場。
上世紀70年代以前,北部灣沒有劃界,兩國漁民不分彼此在北部灣共同勞動。但70年代後期,中越關係惡化,由於中國漁民的捕撈裝備較好,越南明顯處於下風,於是越方開始採取控制措施,有時甚至開槍射擊、武裝沒收中國漁船。90年代以後,中越關係好轉,但雙方漁民糾紛仍然不斷,越南屢次沒收中國漁船。
1974年,中越兩國開始就北部灣劃界舉行談判,特別是兩國關係正常化、1999年兩國簽署陸地邊界條約後,這項談判進程加快。2000年12月25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該協定除序言和約尾外,共有11條,其中第一條確認了雙方劃分北部灣的法律根據,並明確了本協定的劃界範圍;第二條至第五條確定了以21個界點劃定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協議還明確了對跨界油氣資源和其他礦藏進行開發,以及對生物資源養護利用等事項的合作原則。現在,兩國立法機構先後批准了這一協定,標誌着中越在北部灣的海上邊界已然劃定。
劃界與漁業問題關係密切
漁業糾紛是中越兩國在北部灣的重要爭端,因而除劃界外,漁業安排也是北部灣邊界談判的重要內容。兩國對劃界和漁業問題採取捆綁解決的方式,以尋求雙方利益的妥協點,因而《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與《北部灣劃界協定》同時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生效後,《漁業合作協定》生效的條件已趨成熟。
這些協定的簽訂,有利於中越兩國邊界的穩定和北部灣地區的長治久安,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中越兩國關係的健康發展,符合中國的根本利益。但大量漁船要從傳統作業漁場撤出,仍將對我國瓊桂粵三省區漁業生產帶來影響。過去廣東有6000多艘漁船在北部灣西面海域作業,現在則要退回北部灣東部海域作業;海南省59%的漁船在北部灣海域作業,根據《漁業合作協定》,海南省計劃從2003年起每年淘汰570艘漁船,轉業漁民1.2萬人,2002年至2006年將淘汰報廢2471艘漁船。爲應對這種變化,國家已制定漁民轉產計劃,撥專款資助部分漁民上岸轉業。
海上磋商機制繼續運行
中越間的劃界問題包括陸地、北部灣和南海三部分。中越陸地邊界談判歷時22年,於1999年12月30日正式簽署《中越陸地邊界條約》。至2003年底,勘界立碑進程已過半,雙方力爭今年確定另一半碑位。
迄今爲止,中越間的領土、海域爭議只剩下南海問題。中越已於1995年成立海上問題專家小組,就南沙羣島爭議問題進行談判。海上問題磋商機制現在繼續運行。該機制堅持先易後難的原則,力求通過和平談判,找到正確和長久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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