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日前公佈,並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光明日報報道,最高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向記者表示,這一重要司法解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訴訟調解制度,加大訴訟調解力度,爲建立和維護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關係作出努力。
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的比例一直處於較高水平,它根植於中國的司法實踐,並被國際司法界稱爲“東方經驗”。
該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了確保調解自願的規則,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調解的自願,有決定調解開始時機的自願,有選擇調解方式的自願,有是否達成調解協議的自願,有決定調解書生效方式的自願等。司法解釋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訴訟調解自由。
司法解釋對調解啓動、調解方式、調解組織、調解協議內容、調解協議的確認、調解協議和調解書的生效、調解書的執行做了明確的規定,以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夠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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