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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六環封閉式高速路上,司機黃某爲躲避一條無主犬撞車喪命,法院判決高速路經營者首發公司賠償黃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萬餘元。人們不僅關心在負全責的情況下司機家屬爲何還能獲賠27萬元,而且還產生了另外一種聯想———假如司機撞死的是個行人,他還會獲得這樣多的賠償嗎?今天上午,記者就讀者提出的疑問採訪了當事方和法律專家。
司機負全責何以獲賠
交管部門認定黃某存在超速行駛等違章行爲,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這份責任認定書成爲了首發公司的抗辯理由,甚至被視爲定案依據。那麼法院爲何還會判高速路的經營管理者承擔主要責任呢?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並沒有引用交管部門出具的這份責任認定書。原告的代理律師、北京市雙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博今表示,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體現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分擔,而原告方起訴是因首發公司經營不善構成侵權,這與事故的肇事責任無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法院判決依據的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十六條:“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就意味着,首發公司如果不能對高速路上出現狗的情況舉證排除自己的過錯,就必然要承擔責任。而首發公司稱事發前後沒有發現路網破損,也沒有對路網進行維修的記錄等,這顯然不能把經營者的責任“擇乾淨”。所以法院認定,本案中首發公司作爲收費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沒有及時發現並清除無主犬,存在管理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
高額賠償凸顯人的價值
一些讀者對首發公司被判賠的數額之高感到意外。在判決書中,這27萬元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7.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8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3萬元。其中僅首發公司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就有近17萬元。這意味着原告提起的總數27萬餘元的死亡賠償金數額得到法院認可,並判令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首發公司以60%比例承擔賠償。
劉博今告訴記者,對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他們是依據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計算的,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北京市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每年1.3萬餘元,以20年爲期限,共計27萬餘元。劉博今表示,法院還同時支持了4.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這在過去是很少見的。“可以說,這個適用新司法解釋的判決對過去人們頭腦中的‘撞死一個人賠上幾萬元錢了事’的觀念形成了巨大的衝擊。”有人計算過,現在依據新司法解釋,對於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而言,交通事故的死亡賠償最高可達到近百萬元。
不會都讓經營者買單
有人擔心,此案判決可能令首發公司這樣的道路管理者不時面臨鉅額賠償。那麼道路管理者是否要爲每件這樣的機動車撞動物或撞行人的事故埋單呢?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舉例說,假如行人是自行攀爬道路護網,或者破壞護網後進入高速路引發事故,那麼道路管理者就不用爲事故擔責,因爲其管理上不存在瑕疵。如果行人是通過護網設計上的缺陷,或者長期破損無人修復的護網漏洞進入高速路,道路管理者就難辭其咎了。“如果這起事故發生在二環、三環這樣的城市快速路上,判決結果會有很大差別。”
劉博今認爲,這起案件的訴訟是具有公益性的:“因爲高速路上還會有此類事故發生,這個判決爲道路管理者提了醒,他們必須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保護消費者和公衆的安全。”
引發“撞人”猜想
這條新聞還引起了一些讀者這樣的感嘆:司機幸虧撞死的是條橫穿高速路的狗,如果他撞死的是一個橫穿高速公路的人,會不會反而要賠錢給人家呢?
對於這種另類設想是否成立,法律人士不置可否,但強調違章的行人一定要負事故責任。雖然狗突然出現在高速路上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狗是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場事故可以說是一起“單方事故”。所以交通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負全責”得出黃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被撞的是行人,事情就有本質區別了。因爲行人是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獨立的民事主體,行人出現在高速路上是嚴重的違法行爲,甚至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引發交通事故,必然要承擔責任。如果司機有違章行爲,並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那麼就應由司機和行人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可雙方責任究竟如何分擔?如果司機無過錯,該如何賠償?這些具體情況新交法均未涉及,目前也無判例,所以尚難下定論。
法律人士提醒,由於新交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司機負有減輕自己責任的舉證責任。所以發生事故後,司機要儘量保護現場,收集減輕自己責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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