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難道,中國真要廢除針對腐敗分子的死刑,才能把外逃貪官引渡回國嗎?
“引渡賴昌星可能遙遙無期”,這是9月13日至19日在京召開的第17屆國際刑法學大會上傳出的一條新聞。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屆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同年12月10日,中國在公約上簽字。
當時,不少中國民衆欣喜若狂,認爲腐敗分子從此再無藏身之地,大批外逃貪官將被引渡回國受審,鉅額財產則被悉數追回。
但現在看來,這太過樂觀了。
腐敗資產難以追回
此次國際刑法學大會的主題,即是“全球化時代刑事犯罪的挑戰與對策”,腐敗問題自然是討論焦點。經過幾天討論,大會通過了《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腐敗犯罪及相關犯罪決議》。
決議提出,“針對腐敗犯罪的調查、控訴和審判不受政治的、經濟的或其他任何適當的干涉。”不過,現實卻不是那麼簡單。
外逃貪官的贓款追繳問題成爲了爭議難點。大會決議提出“各國應當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章的規定引入財產返還機制”。
但一些中國專家提出疑問:由於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不允許缺席判決,中國在請求其他國家沒收屬於中國的被貪污的腐敗資產並要求返還時,在攜款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國接受審判之前,中國尚難以向被請求國提供作爲返還條件的生效判決。
應當說,沒有缺席判決制度,可能構成中國要求返還被轉移到其他國家的腐敗資產的最大障礙。
不對反腐公約寄過高期望
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的《離岸金融中心成中國資本外逃中轉站》報告指出,自改革開放以來,大約有4000名腐敗官員或其他人員逃往國外,帶走了約500多億美元的資金。
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巡視員黃風曾參與過聯合國有關公約的起草。他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表示,去年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加強國際合作方面有很多突破,“但是,也不能對這個公約寄予過高期望”。
他說,公約作爲國與國之間的協議,約束力較小,強制性也不強,很多措施較軟,而且公約只是規定“可以作爲依據”,也就是說締約國既可以作爲依據,也可以不作爲依據。
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趙秉志向《瞭望東方週刊》介紹,中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在如何使公約與國內各項法律協調,以及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國際機制等方面開展了積極的工作。
然而,公約建立的各大機制在很大程度上要根據締約國的國內法來實施。在國內立法的完善方面,有關專家認爲,中國刑法的某些具體規定,可能與公約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中國刑法的犯罪對象還比較窄
專家們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現行刑法有關貪污賄賂犯罪以及洗錢罪的規定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認爲,刑法中關於賄賂犯罪主體的範圍比公約要窄。公約規定的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在中國刑法中尚無規定,且中國刑法關於行賄與索賄罪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
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胡云騰認爲,公約規定的賄賂罪與中國刑法規定的賄賂罪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公約規定的犯罪並不要求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爲條件,而中國刑法中的“爲他人謀取利益”是一個必要的構成要件。
另外,在中國,受賄罪的對象僅限於“財物”,範圍遠遠窄於公約所確認的“不正當好處”。因此,胡云騰建議,可以考慮將賄賂罪中的“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取消,並適當擴大犯罪的對象。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提出,中國刑法僅將洗錢的上游犯罪限於毒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和走私犯罪4種,刑法所確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遠遠窄於公約所界定的範圍,並沒有把貪污受賄包括進去。
發達國家成了貪官庇護國
在開展國際合作方面,趙秉志指出,在目前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中,國際合作機制還沒有得到確立。他表示,“中國非常希望能夠促進加強建立合作機制。”
黃風表示,這幾年中國在開展國際合作,打擊腐敗分子外逃方面發展很快,自1987年以來,中國已和37個國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並和21個國家建立了引渡條約。目前中國主要通過引渡、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進行緝捕、開展刑事司法協助3個途徑緝捕外逃犯罪嫌疑人。
他稱,目前中國在開展國際合作方面,主要是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個是追捕外逃貪官,也就是“人”的問題,無論是通過正式的引渡途徑,還是通過非正式的遣返途徑,至少也要讓貪官在外國受到懲罰;另一個是追繳贓款的問題,以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
但他同時表示,中國至今還沒有和一個歐美國家簽訂雙邊合作協議,而外逃貪官又大多數逃到了美國、加拿大等國。
在國際合作機制中,趙秉志特別強調發達國家應當承擔起更大的責任,“發展中國家要杜絕洗錢的犯罪行爲,同時發達國家要對貪官外逃的問題給予非常必要的關注並提上日程。”
要不要廢止經濟犯罪死刑
與會的一些專家表示,中國與其他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在建立雙邊引渡機制、開展國際和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方面,遇到的最大困難來自死刑問題上的分歧。
“由於國際通行規定死刑犯、政治犯等不準引渡回國後,不準判處死刑,歐美國家奉行的條約前制主義,而中國又沒有和這些國家締結雙邊的引渡條約,這樣就爲引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黃風說。
目前,中國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有68個,其中大部分被法律專家認爲“行爲所侵犯的客體價值低於生命權利的非暴力犯罪”,譬如走私罪、僞造貨幣罪、金融詐騙罪、盜掘古墓葬罪、組織他人賣淫罪等。
此前,《新京報》刊載《專家建議廢止經濟犯罪死刑》一文指出,針對層出不窮的腐敗案件,中國近些年對許多經濟案件增設了死刑,對此,多名法律專家認爲,在全面廢除死刑尚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考慮先廢止經濟犯罪的死刑,同時在具體量刑中堅持“少殺慎殺”原則。
主張廢止經濟犯死刑的建議一經報道後,“廢止經濟犯罪死刑就等於縱容腐敗”,立即成了反對方的主要論點。
對西方法律深有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教授、博士生導師符其林表示,死刑可以逐步先在經濟領域廢除。但是,廢除的時間,不是現在,也不是一年半載,而是今後較長的一段時期後。
在此次大會上,趙秉志教授認爲,中國的死刑制度存在過多、過濫的現狀,但是在目前的形勢下,不可能全面、徹底、並在短時間內廢除死刑。
他建議,爲了使中國的刑事法制建設更加文明,可以先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逐步廢止經濟犯罪的死刑,“這符合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也符合中國的切身利益。”
中國如何應對國際司法環境
中國在引渡貪官方面遇到的種種麻煩,實際上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如何在國際環境下審視中國的司法問題。
在過去20多年裏,特別是1996年和1997年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進行修改以來,中國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領域逐步走出了過去濃厚的“人治氛圍”,開始步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國際化刑法潮流。
但是,應該看到,對比世界先進國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領域的人權標準和各項積極舉措來說,中國在理念、原則、制度以及隊伍建設等方面還要做大量的努力。
另一個重要的挑戰是:中國需要儘快學會應對複雜的國際司法環境,特別是掌握與我們有着不同司法制度的發達國家打交道的本領。
如何讓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方法律界增加對中國司法制度的瞭解,也是一個迫切問題。
進入21世紀,國際交往更爲頻繁,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推進,法律國際化的進程也在進一步加快。
這種社會發展趨勢爲國際犯罪的增長在客觀上提供了條件。因此,國際犯罪的懲治與預防、國際範圍內的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法的中國化以及中國刑事法的國際化等問題,都將成爲中國刑事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領域。
此外,在諸如戰爭罪、侵略罪、危害人類罪、滅絕種族罪的認定和處罰、國際刑事責任的承擔、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機制等國際刑事法理論與實踐中的一些基本問題上,各國學者並沒有達成共識。中國刑事法學界應當在這些嶄新的領域有所貢獻。
賴昌星爲何難被引渡
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楊誠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說,這主要是由於加拿大的國內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比較弱。
今年2月,加拿大政府專門聘請楊誠作政府方面的專家證人,對賴昌星的案件發表法律意見。
楊誠說,加拿大政府爲了否定賴昌星的難民資格,就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到中國取證,證明賴昌星提出的避難理由不成立。
然而,“加拿大是程序公證,只要有錢請律師,請好的律師,就可以利用程序上的每一個環節拖時間。賴昌星的案件就是這樣。”
因此,“只要賴昌星還有資源,能夠打得起官司,官司就可能無窮無盡地打下去。”
目前,外逃到加拿大的中國罪犯尚沒有一個被遣送回國。楊誠說,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兩國之間的協議能不能有效執行。
1994年,中國與加拿大簽訂了《刑事訴訟法互補協議》,這是中國與西方國家簽訂的第一個此類協議。但中國與加拿大之間的引渡協議遲遲籤不下來。
楊誠認爲,“這主要是中國與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觀念差別很大。”
國際刑法學大會
在京召開的第17屆國際刑法學大會,是國際刑法學協會成立100多年來第一次在亞洲國家舉行的國際刑法學大會,也是中國刑法學界首次承辦的最大規模國際性會議。來自68個國家和地區的近千名代表出席會議。
爲期7天的大會圍繞“全球化時代刑事犯罪的挑戰與對策”這一主題進行交流與研討。議題涉及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腐敗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原則在紀律程序中的應用等方面,死刑問題、計算機犯罪、兒童犯罪等問題,也是討論的焦點。
國際刑法學協會是一個非政府學術團體,在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享有諮詢地位,一直積極參與聯合國的刑事司法事務。1988年,經中國國務院批准,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成立,並於同年6月被接納爲國際刑法學國家分會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