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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假頭三天加班費是三倍工資,後四天是兩倍工資”已經爲多數人熟知。但是老闆要求帶回家做的活兒算加班嗎?不用去上班但需“隨時候命”算加班嗎?有關專家對此明確表示,這些行爲都屬於加班,應規定付給員工加班費。
“放假前,老闆笑呵呵地告訴我不用加班,只要休息時‘順便’想出新項目的策劃案就行了。但這意味着我至少4天什麼也不能幹,只能冥思苦想,與平時上班沒兩樣!”就職於廣告公司的金先生遇到了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在家工作算不算加班?對這個問題,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長、副教授黎建飛告訴記者:不論工作的行爲在哪裏發生,只要要求員工在長假期間做了單位的事,單位可從中受益,都屬於加班,應按規定付給員工加班費。
黎建飛解釋說,金先生的老闆提出的要求是錯誤的、不合理的。老闆如果需要員工加班,應該先徵得其本人同意,在員工同意加班的基礎上與其商定加班的具體時間、工作量,並按這個約定付給加班費。同樣,“不用上班但需隨時候命”的要求也是有違《勞動法》的。《勞動法》對加班方面規定的一個重要宗旨是:休息時間是勞動者的權利,無論是法定休假日(長假的前三天),還是公休日(長假的後四天),勞動者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休息方式,而“順便幹活”、“隨時候命”的要求限制了勞動者的休息方式,又使僱傭者逃避了付加班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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