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法院指定鎮江市中級法院審理的宿遷市委原常委、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曾鴻翔受賄一案,近日作出一審判決。曾因收受他人賄賂款物摺合人民幣5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據南京日報報道,去年6月,江蘇省紀委根據羣衆舉報,對曾鴻翔的經濟問題進行初查,發現了其有收受他人鉅額錢物等問題。今年2月初,省紀委對其立案調查。
今年8月,江蘇省高級法院指定鎮江市中級法院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今年春節前,曾先後利用擔任泗陽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和宿遷市委常委、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款物摺合人民幣50餘萬元。
審查期間,曾鴻翔主動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實,寫下了近2萬字的“懺悔書”,認罪態度較好,並積極退贓,故法院予以了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