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將三被告人公訴至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雖然三被告人的行爲侵犯了其原單位的商業祕密,但因三被告人給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證據不足,而判決他們無罪。然而,對於這樣的一個無罪的裁決結果,三被告人卻不認可,近日,三被告人已委託律師遞交了刑事申訴狀,請求對涉案物品生產技術做技術鑑定,撤銷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事實認定。
經審查明:1996年1月本市某集團下屬的設備公司與外籍公司達成協議,由外籍公司向設備公司提供技術資料和圖紙,由中方負責生產。同年,本市某集團採取保密措施,制定了《企業技術、工藝、經營銷售管理保密規定》。三名被告人均系原某集團的工作人員。其中任技術員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職務之便,在調離某集團時,將自行繪製的草圖擅自帶出。2001年4月,三被告人承包了一家縫紉機廠,被告人闞某任廠長,被告人李某和莊某任副廠長,分別負責生產和銷售。該廠生產的主要產品與其原單位的產品相一致。投產後,同年12月間,三被告人以所合夥承包的縫紉機廠的名義與重慶某電機廠簽訂了加工訂做合同。在被告人莊某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某採取不正當手段,利用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所掌握的技術,通過測繪廢舊葉導輪,並參考了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所繪製的葉導輪的草圖,爲重慶某電機廠加工製作了90套葉導輪。
一審法院做出三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針對抗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爲,由於指控證明材料是由外國傳真而來的,因該協議未經外國公證機關證明,也未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以該證據的形式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爲證據使用。因此三被告人給被害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證據不足,所以其行爲不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三被告人在刑事申訴狀中請求撤銷二審裁定中關於申訴人構成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事實認定,依法改判。其提出的理由是,二審裁定據以認定申訴人構成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證據不足。另外,三被告人認爲本案是一起侵犯商業祕密罪案件,欠缺專業機構對涉案物品生產技術是否是專有技術的鑑定結論。
何謂商業祕密?
專家檔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內著名刑法專家,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律碩士聯考大綱、教材編寫者。
主要著作:《刑罰結構論》、《刑法分論》、《新刑法教程》、《中國刑法論》、《刑法學概論》等。
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商業祕密罪則是違反商業保護法規,侵犯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本罪客體侵犯的是權利人對商業祕密的專用權。本罪侵犯行爲客觀方面表現爲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此外,本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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