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購買新手機還不到一個月,張女士儲存其中的電話號碼竟丟失了幾十個,在換取新機後,這一“毛病”再次發作。再次換了一部不同型號的手機後,張女士卻發現商場收取的差價高出別家,當她找到銷售商協商解決辦法時,卻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個多小時。爲維護合法權益,張女士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一元。經審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據張女士介紹,今年4月初,她在天津市一家大型家電商場購買了一部手機,使用二十多天後卻發現在手機中儲存的電話號碼一下子丟失了幾十個,爲此,她找到手機售後服務部門要求解決問題。經過協商,商場給張女士更換了一部同型號的新手機。然而二十多天後,新換的手機犯了相同的毛病,所儲存的電話號碼再次無故丟失。於是,張女士又一次找到手機售後服務部門。面對這一問題,售後服務部門提出可再次更換手機。而張女士認爲反覆丟失儲存的電話號碼給其生活帶來了諸多麻煩,所以提出若再更換新手機必須保證不再出現丟信息現象,否則退貨。對張女士的這一意見,售後服務部門表示其不能作出任何承諾,至於退貨事宜則應找銷售商解決。爲此,張女士又找到了家電商場。商場卻稱,根據有關規定,若退貨,則要從購買手機日起至退貨期間,每天扣除手機總價款的5%。見此情形,張女士提出更換一部不同品牌的手機,但遭到了拒絕。經過協商,商場最終同意爲張女士更換一部同品牌不同型號的手機,同時要求其再補交200元差價款。張女士將200元現金、故障手機及發票一併交與了商場方,換得一部新手機。
事情本應就此了結,可轉天,張女士在另一大型家電商場發現其所換得的手機價款低於其實際支付價款100餘元並附贈諸多禮品,爲此,她認爲銷售商要求自己補交200元價款不合理,於是又找到商場。在張女士提出更換不同品牌手機的要求後,遭到了商場方的極力反對,並且,商場有關人員還以舊手機發票在張女士處、不交出發票不能走爲由,派員工阻擋張女士離開,雙方僵持了近一個半小時。事發後,氣憤的張女士以商場方嚴重侵犯其人身自由爲由,將其訴上公堂。
庭審中,被告商場辯稱,其並未限制張女士的人身自由,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河東區人民法院認定了被告商場的負責人派人在門口阻擋張女士的事實,同時認爲,原被告雙方因所售商品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應採取平等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商場方在交涉中派人在門口處阻擋張女士的做法欠妥,應當向張女士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由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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