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海口海聯大廈起火,一名女子跳樓逃生摔成六級殘廢。一起由大火引發的民事官司不可避免地展開了。大火時是否該跳樓逃生?海口美蘭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時,這個話題成了辯論焦點。
大火莫名燒起
火災發生在2003年11月11日。據消防部門調查,大火從海聯大廈4層燒起,過火面積203平方米,燒燬電視機、牀鋪、室內裝修及其他物品,直接經濟損失1.8萬餘元。
跳樓逃生的女子姓王,是海聯大廈10樓的住戶。這次火災,除了她以外,還導致1人死亡,3人受傷。
火災過後,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消防科對火災原因展開調查。他們提取了火災現場的物品,然後委託公安部消防局進行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鑑定。最後的鑑定結論爲“送檢的1#、2#熔痕均爲二次短路熔痕”,這一鑑定結論,排除了火災因電線短路引發的可能性。
據瞭解,4樓的承租戶劉女士,經過趙先生的同意,借用趙先生的名義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劉女士的代理人介紹,火是從大廈404房燒起的,但當時房中無人。最終,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消防科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不明。
原告:出租屋存在火災隱患
王女士認爲,由於海聯大廈出租的房產原屬酒店,四周牆壁上的毛毯與各樓層之間樓梯上的毛毯連爲一體,一直沒有拆除,這埋下了火災隱患。當時大廈4層起火,火是經樓梯上毛毯傳遞,逐層燒至10樓的。王女士發現時,已被大火、熱浪和濃煙堵在房內無路可逃,唯有慌忙跳樓逃生。最終造成腰脊樑粉碎性骨折、左腳面骨折,經鑑定爲六級殘疾。
王女士訴稱,大火從4樓燒至10樓至少需要10多分鐘,但保安沒有及時告知她儘快逃生。海聯大廈是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所有,由海口千禾物業有限公司經營,自己每月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維護基金等費用,上述兩單位卻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因此有過錯。
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海口千禾物業和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連帶賠償損失24.6萬元。
焦點:傷者逃生方式是否妥當
接到起訴書後,海口千禾物業有限公司和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雙雙向美蘭區法院申請,要求追加張先生和劉女士爲共同被告。法院將兩人追加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美蘭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案件的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都提出意見,認爲王女士當時採取跳樓逃生的方式不當,是造成其受傷的主要原因。雙方爲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王女士的丈夫作爲其代理人出庭。據他在法庭上陳述,當時房中共有4男1女,火已經燒到10樓,他們無路可逃所以決定跳樓逃生。他們將房中所有的棉被扔下去,然後才往下跳。
而被告方則認爲,當天接警調度滅火記錄表顯示,當天火情一般,消防人員僅用20分鐘左右就撲滅了大火。同時,根據消防部門的調查,大火併未燒上10樓,王女士應就地等待救援。
王女士一方則提供了資料照片,證明房中的電視機和電話機已被燒壞,說明大火已燒進來了。他同時反駁,當時房中還有煤氣罐,他們不能坐以待斃。
被告和第三人質證後認爲,電視機和電話機是被烤壞的。同時認爲,即使跳樓逃生,王女士等人應該將房中的牀單和蚊帳等擰成一股繩,然後慢慢地爬下去。
誰該爲她的損傷負責?
海口千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認爲,火災發生之後,保安即在第一時間報警、拉電閘,然後和一樓的承租戶一起救火,直到消防人員趕到。作爲物業公司,在火災的救助中,已完全盡到經營者能盡的義務。根據火災原因調查,不是出租屋本身的原因引發火災,也不是公司的行爲造成的,因此對火災的發生沒有過錯。再者,大廈的所有權人是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它受委託對大廈進行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大廈的民事責任應由所有權人承擔。
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則認爲,它已經將海聯大廈交由千禾物業管理和經營,不論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它都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劉女士和趙先生的代理人則認爲,這個案子是個混合過錯案件。失火前,物業管理沒有按消防規定,拆除牆壁和走道的易燃物,這是導致火災的主要原因。同時所有權人也有過錯,在對外出租時應當保證標的物的安全條件,但是它沒有做到。
遇到火災如何自救
那麼,遇到火災時應如何逃生?消防部門的工作人員建議,如果是在高層建築,可以順着樓梯往上跑,或是跑到還沒有着火的樓房,等待消防部門雲梯車的救助。
他們介紹,發生火災時,可在窗口、陽臺或屋頂處向外大聲呼叫、敲擊金屬物品或投擲軟物品,白天應揮動鮮豔布條發出求救信號,晚上可揮動手電筒或白布條引起救援人員的注意。實在無路可逃時,可利用衛生間避難,用毛巾緊塞門縫,把水潑在地上降溫,也可躺在放滿水的浴缸裏躲避。但千萬不要鑽到牀底、閣樓、大櫥等處避難,因爲這些地方可燃物多,且容易聚集煙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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