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趙女士詢問:“在出國打工前,我接受中介公司的建議‘以旅遊身份出國,到國外後再想辦法找工作’。後來通過該中介公司與北京的一家旅行社辦理了去巴西的旅遊簽證。我到巴西后,不滿意他們給我找的工作,於是在簽證到期前又回國了。儘管我到巴西轉了一圈,但我出國的目的並未實現,因此想告中介公司,請問這個問題屬於經濟糾紛還是刑事案件?我能否以‘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境’的罪名告他們?”
理銘律師事務所周安琪律師解答:第一個問題要根據具體證據材料分析確定。如果在辦理出國務工過程中,該中介公司有隱瞞重要事實,進行欺詐並取得非法利益等情況,可以構成刑事案件;如果沒有,則僅屬於經濟糾紛。同時,由於趙女士根據該公司的建議進行選擇本身也是有過錯的。因此如果發生糾紛,趙女士也會因自己的過錯承擔部分責任。至於第二個問題,根據趙女士的陳述推斷,由於趙女士在本案中有合法的出境手續,因此不會界定爲“偷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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