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撥打了律師熱線反映:自己兒子今年14歲,在一所中學讀初中。前幾天,一個網吧的老闆突然拿着她兒子所寫的1800元的欠條找到林女士,說她的兒子經常逃課到他的網吧上網打遊戲,到現在爲止共欠了1800元的上網費。林女士的兒子向媽媽承認說,他禁不住網絡的誘惑,只得向老闆打欠條上網。林女士詢問,自己兒子寫的這張欠條有效嗎?
14歲孩子不具信用消費能力
李肖霖律師認爲,林女士兒子打給網吧老闆的欠條是無效的。
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而且打欠條消費應屬於個人信用消費範疇,而一個14歲的孩子顯然不具備個人信用消費的能力,在沒有其監護人到場確認的情況下,他的這種消費行爲是無效的。
除法定節假日外,網吧不得向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於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時至21時;經營者不得在此時間外向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不得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李律師認爲,林女士可向當地的工商、文化或公安部門舉報。根據相關規定,這種行爲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三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營業場所,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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