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全國300多名訴訟法學界的知名學者、專家、教授齊聚廣州,參加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就三大訴訟法修改中的有關熱點問題進行交流和展開探討。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10日率先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三大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方向性的建議。
證人不出庭證言不採用
證人證言一直是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據。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許多證人由於怕打擊報復等因素,基本上都不出庭作證,僅僅是以書面材料來作證。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法律上的事實應該是經過合法程序認定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因此,黃鬆有建議,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其證言由於不能接受控辯雙方質證,不應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爲法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保釋爲主羈押爲輔
超期羈押一直是影響人權保障的重要問題,國際社會也深切關注。在我國,實行的是羈押爲主的制度,於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羈押,甚至超期羈押。
黃鬆有建議,我國應建立一套保釋爲主、羈押爲輔的制度,即通常情況下都是採取保釋,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僞造證據,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時,纔對其予以羈押。
受教育權應納入受案範圍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範圍僅限於人身權與財產權。黃鬆有說,目前,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對人身權和財產權已作擴大解釋,受教育權、勞動保障權等權利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範圍之內。
另外,黃鬆有建議,我國《行政複議法》已經將受教育權等權益納入受案範圍,《行政訴訟法》也應當對此明確規定。
可操作性作爲修訂主要目標
黃院長表示,一直以來,現代《民事訴訟法》都欠缺實務可操作性。對於在審判實務中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也頒佈了不少規定。他建議,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應當將其中相關內容上升爲立法的具體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應當作爲修訂《民事訴訟法》的一個主要目標。
新聞背景
據悉,這是自去年底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第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後召開的第一次訴訟法學年會,也是本年度中國訴訟法學界級別最高、參加人數最多的一次學術會議。
據瞭解,現行民事訴訟法頒行於1991年,刑事訴訟法頒行於1997年,行政訴訟法頒行於1989年。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深化,三大訴訟法的立法背景已發生了深刻變化,已明顯滯後,無法適應現實需要。近年來,在立法職能缺位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訴訟法進行補充,雖然解決了司法實踐的一些“燃眉之急”,但也由此導致司法解釋極度擴張,訴訟法被各種形式的司法解釋、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沒,甚至被架空。依靠司法解釋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根本上解決訴訟法的缺陷。修改三部訴訟法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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