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購房者和開發商雙方均應履行,否則便是違約。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的一起購房糾紛,就是因爲開發商沒有依約爲購房者辦理房屋初始登記而引起的。雖然開發商辯稱“事出有因”,且已在積極履約了,但是法院認爲,其辯稱理由不足以抗辯“違約”事實,遂作出了“照賠不誤”的一審判決。
1999年5月,傅某和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47.9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商必須在1個月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新建初始登記,如確因開發商過失造成傅某不能在實際交接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產權登記,由此產生的滯納金等費用由開發商負擔。後傅某按照約定交齊了購房款,開發商將房屋交與傅某。按照約定,開發商應在當年9月13日前辦理新建初始登記,但開發商一直沒有履約。由此,傅某日前起訴要求開發商立即爲自己辦理產權證,並支付違約金7萬餘元。
法庭上,開發商稱,自己沒有辦理完畢初始登記“事出有因”,是因爲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丟失所致,目前自己正在積極辦理手續。由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市房管局產權管理處在2004年5月18日曾給被告發出了《關於補辦房屋初始登記的通知》,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起10日內到有關部門進行測繪。法院認爲,被告未按約定時間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新建初始登記,導致原告不能如期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屬被告違約。但是,在庭審中原告要求開發商辦理產權證一節並非開發商的義務,不能支持,然而,被告也不能以此作爲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由此法院判決:開發商立即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新建初始登記;按照原告購房總價款的數額支付相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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