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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判期間,可以容納400人的法庭上坐滿了湖南農業大學的學生,大家對此案表示出了極大的興趣。 |
王某等6人均是湖南農業大學2000級的大學生,2004年6月19日,他們因在畢業前參加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等級(四級)考試中請『槍手』代考作弊,而被學校勒令退學,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取消了他們即將獲得的學士學位和畢業證書。2004年8月27日,王某等6人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芙蓉區法院。近日,芙蓉區法院在湖南農業大學公開審判時,當庭宣判王某等敗訴。
回放:英語四級考試作弊被勒令退學
據了解,王某等6名原告,於2000年9月考入湖南農業大學學習。本來他們將於2004年6月23日拿到夢寐以求的畢業證和學位證,誰知他們在畢業前4天參加全國英語4級考試時,請『槍手』代考,被監考老師發現。學校認定王某等人在考試中作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對該6名學生勒令退學處分,並取消授予其學位證和畢業證的決定。
原告:處分前已認定合格畢業生身份
原告等人認為,自己在英語四級考試時請人代考的證據確鑿,但在考試前,學校發給他們的《推薦函》中,已對他們合格大學生的身份作出確認,而且他們也完成了所有規定的大學本科教學課程,成績合格,符合校規中定義的合格畢業生的條件。學校《2004屆畢業生畢業前工作安排時間表》表明,2004年6月15日上午學校已經在畢業證、學位證上加蓋學校印章。所以,學校扣發畢業證、學位證不具合法性,應予撤消。
被告:校規明文規定作弊後果
湖南農業大學表示,該6名學生在英語四級考試中請『槍手』作弊是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歸處理辦法》、《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剎住高等學校考試作弊歪風的緊急通知》和《湖南農業大學學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對於充當『槍手』替他人考試和僱傭『槍手』替考的作弊者,應開除學籍,因此決定給予6名學生退學處分。
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芙蓉區法院認為,被告湖南農業大學是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認可的學校,同時也是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有權對其在校學生是否頒發畢業證、授予學士學位作出決定。因被告已對原告作出勒令退學處分決定,原告已不具備被頒發畢業證、被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條件,因此,被告湖南農業大學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條、《湖南農業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士學位給原告,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所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湖南農業大學向其頒發畢業證和學士學位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芙蓉區法院行政庭胡庭長認為,6名原告在全國英語四級考試中請他人代考的事實清楚,學校給予他們的處分嚴格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的相關條例。
雖然學校在作出取消6名畢業生的畢業證和學位證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撤消不予頒發6名學生畢業證和學位證這個行政決定的主要因素。
學生狀告母校,並不是一件壞事,通過這一事件,讓我們看到了學生法制觀念在加強,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合法權利。這個案件也提醒廣大學生,要努力學習,不要養成考試作弊的壞習慣。同時也使高校認識到了自己在行政和教學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要規范自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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