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高度關注的湖北『鍾祥投毒案』近日又爆新聞,曾被羈押兩年之久的潘楷等四名老師向當地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遭到了檢察院的拒絕。而在此前,他們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同樣被拒絕。潘楷等人的遭遇讓人深感困惑,既然司法機關已經宣布撤訴、撤案,那麼,從邏輯和法理上看,此前對他們的拘捕和關押就應該是錯誤的,他們就理應獲得國家賠償,當地的公安局和檢察院怎麼能夠『拒絕』公民的合理要求呢?
說來令人難以置信,在談到『拒絕』的理由時,鍾祥乃至荊門的某些司法機關暴露出嚴重的法盲傾向。鍾祥公安機關以有罪推定的方式確立嫌疑人,其後采取刑訊逼供的手段『破案』,這在法院的審訊過程中、在後來大量的新聞報道中已經被證實,公安機關沒有深刻反思自身的程序違法,卻斷言三年前的刑事拘留是合法的。人們不禁要問,既然刑事拘留的行政行為沒有違法、不是錯誤的,那對潘楷四人予以撤案不就是錯誤的嗎?不就成了縱容犯罪?是不是在他們看來,潘楷等人仍然是罪犯,只是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的思維方式不是有罪推定又是什麼呢?
鍾祥檢察院的拒絕理由更是令人啼笑皆非。該院出具的『刑事認定書』援引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認為潘楷等人『故意作虛偽供述、偽造有罪證據』,因此不能給予國家賠償。這樣的推論不僅在邏輯上是荒唐的,在法理上也是極為錯誤的。潘楷等人的『虛偽供述』明明是吃打不過、違心作出的,這一點世人皆知,為何唯獨檢察院裝作不曉?偽造有罪證據的明明是少數公安人員,怎麼反倒嫁禍於潘楷等受害者?對於投毒這樣的重罪,誰會自己捏造證據去『認罪伏法』呢?
明明是抓錯了人、捕錯了人,公安和檢察機關卻死不認賬;明明存在著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不進行監督和查辦,卻把『偽造證據』的名頭安在了受害人頭上;潘楷等人無辜被關押兩年之久,險些走進了鬼門關,卻無法獲得國家賠償。『鍾祥投毒案』就像一個活生生的標本,暴露出基層司法體制、機制的種種弊病。
潘楷等人的遭際反映了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軟弱無力。在轟動一時的『處女嫖娼案』中,蒙冤的麻旦旦僅僅獲得了74.66元的賠償金,讓整個社會憤慨不已。但是相比之下,麻旦旦比潘楷等四位老師還要幸運得多,畢竟抓錯人的涇陽縣公安局還是認賬的。一再遭到拒絕的潘楷等人如果想得到國家賠償金,按照法律規定只能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但是觀察某些『上一級機關』的表態,潘楷等人能否如願以償,還很難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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