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按照《交通事故過錯比例認定標準》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分爲10分、8分、6分、4分、2分五個級次。具體規定如下。
38種行爲記事故責任10分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逃逸、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機動車的(整車制動低於35%);但被其他車輛追尾撞擊的減4分。
-未遵守信號燈規定的。
-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違反右側通行原則的。
-在道路上行駛、未避讓盲人的。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車輛未停穩前,開(關)車門和上下人員,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駕駛達到報廢標準車輛繼續上道路行駛的。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駕駛機動車輛的。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逃逸、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逆道行駛的。
-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在人行道行駛的。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在道路上行駛未避讓盲人的。
-醉酒後駕駛的。
-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車輛行駛的。
-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醉酒駕馭畜力車的。
(三)行人、乘車人和其他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違法行爲:
-跨越隔離設施及在設有隔離設施的機動車道內行走的。
-扒車、攔車或者實施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爲的。
-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爲的。
-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未經許可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未徵得主管部門或者交管部門同意的。
-未在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駛記10分的違法行爲:
-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乘車人下車在高速公路上停留的)。
-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規定的距離的。
-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個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
-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28種行爲記事故責任8分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駕駛未經登記,領取號牌車輛行駛的。
-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時超車的。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超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在無條件超車的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車的。
-在與被超車輛未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在不允許掉頭、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在不允許倒車的地方倒車的。
-在道路(含高速公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未按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讓行人通行的。
-夜間燈光失效繼續行駛的。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車輛、行人通行的。
-客運車超過額定乘員20%、貨運車超載30%在道路上行駛的。
-超過規定速度50%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駕駛自行車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未拴系的。
(三)行人、乘車人和其他與交通活動違法行爲: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開關車門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駛違法行爲:
-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在高速公路超過規定速度50%行駛的。
-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違反高速公路行駛規定的。
61種行爲記事故責任6分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未進入環形路口的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的。
-遇停止信號時,未依次停在停止線外。沒有停止線的,未停在路口以外的。
-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的。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規定行駛的。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遇此情況未減速讓行的。
-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非專用車道的車輛進入專用車道行駛的。
-超速行駛的。
-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超速的。
-掉頭、轉彎、下陡坡時超速的。
-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超速的。
-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超速的。
-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超速行駛的。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未按限速標誌行駛的。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讓路的。後車未從左側超越的。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讓行人優先通行的。
-機動車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停車排隊,佔用對方車道、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會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在有障礙的路段,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在狹窄的坡路,未讓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未讓下坡車一方先行的。
-在狹窄的山路,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夜間會車、未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的。
-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未使用近光燈的。
-倒車時,未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的。
-在允許掉頭的地方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機動車載物,超過行駛證上覈實的載質量,並超長、超寬、超高的。
-未按規定載人的。
-客運車違反規定載貨、載人的。
-貨運車違反載客規定的。
-摩托車後座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持境外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有(無)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爲。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的。
-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未確認安全後通過的。
-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有、無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都適用)。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的(有、無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都適用)。
-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有、無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都適用)。
-遇有停止信號時,未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未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不能轉彎的,未依次等候的。
(三)行人、乘車人和其他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違法行爲:
-未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未靠邊行走的。
-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沒有人行橫道的,未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的。
-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駛違法行爲:
-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在高速公路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
交通事故過錯記分標準
34種行爲記事故責任4分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機動車違反牽引掛車規定的。
-向左、右轉彎,向左、右變更車道,準備超車,或超車完畢後,靠路邊停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未按規定開啓轉向燈的。
-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規定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並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開啓示廓燈和後位燈的。
-牽引故障車,違反規定的。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下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的。
-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
-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汽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未開啓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的。
-霧天行駛未開啓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夜間在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違反臨時停車規定的。
-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的。
-機動車整車制動低於60%、制動力平衡前輪大於20%、後輪大於24%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未年滿12週歲的。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未年滿16週歲的。
-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違反駕馭畜力車規定的。
-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不符合標準的。
-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沒有交通標誌、標誌控制的,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三)行人、乘車人和其他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違法行爲:
-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道路上行走、無監護人帶領的。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無監護人帶領的。
-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列隊違反規定在道路上通行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駛違法行爲:
-低於60公里時速行駛的。
-發生故障停車、違反規定的。11種行爲記事故責任2分
(一)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車輛未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繼續駕車的。
-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未戴安全頭盔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爲:
-未遵守載物規定的。
-違法載人的。
-未按規定地點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行人、乘車人和其他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違法行爲:
-機動車行駛中,干擾駕駛,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的。
-乘坐二輪摩托車未正向騎坐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駛違法行爲:
-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未注意警示標誌,減速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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