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青海省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試行辦法》,對認定爲不稱職和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將進行調整。
辦法對如何認定領導幹部不稱職不勝任現職作出具體規定:
凡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不力,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導致重大決策失誤,影響全局工作或社會穩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差,事業心不強,工作不作爲,所負責的工作連續兩年處於後進狀態的;違反《黨員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拔任用幹部,造成用人失誤的;自由主義嚴重,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的;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在羣衆中造成很壞影響,或爲政不廉,以權謀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覈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的;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目標責任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對其工作安排的決定,或拒不履行崗位職責的;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覈認定爲不稱職,或在年度考覈中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將被認定爲不稱職。
凡是缺乏履行現任領導崗位職責必備的專業和業務知識,造成工作被動的;組織領導能力不適應工作崗位職責要求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因其他原因難以勝任現職崗位要求的將被認定爲不勝任現職。
對認定爲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採取降職使用、留級降職、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平職調整、辭職、離崗培訓、待崗(待崗期一般爲半年至一年,最多不超過兩年)等措施進行調整。其中辭職調整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自願辭職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要求,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幹部不服從組織決定、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或者提請任免機關予以罷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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